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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的辨认程序

  
  没收财产程序 ASSET FORFEITURE PROCEDURES

  
  政府从受到刑事追究之人那里拿走财产的过程被称作没收程序,这是一个民事诉讼程序而非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追诉危险的保护。对财产没收,程序是加速度的,因为存在这样的假设:一些犯罪人员把监禁看成是做犯罪这一行的家常便饭,因此需要为执法活动提供更为强有力的工具没收犯罪的收益和工具。“由于关联而有罪错”产生了新的意义,共同共有的财产(如家庭用的机动车)可以被没收也可以被拍卖。这类程序主要是留给由犯罪组织实施的系列犯罪活动Racketeer Influenced Corrupt Organizations,毒品犯罪案件也可使用。有报道称警方有滥用此程序的行为。估计每年约被警方收走三十亿美元,其中有一定百分比流入了地方执法机构,其余的流入联邦应急基金和支付公共债务。

  
  披露程序 DISCOVERY PROCEDURES

  
  披露程序是一项审前程序,最早产生于民事法律中对造双方互相与对方分享各自在审判中持有立场所必须的信息。如果是自愿行为的,称作披露,绝大多数情形下不需要以要式方式为之。警方通常会提供辩护律师实验室报告副本和讯问视频资料或录音证据的文字版,警方负有职业上的义务递交所有可能有利于(使其脱罪)被控诉人的证据。如果采用正式方式操作,披露就必须以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为之:(一)书面证言,关键证人在检察官办公室或在中立地点在宣誓后由打字员一字不差地记录下的证人的口头陈述;(二)讯问,获得对一系列有可能在审判时的交叉询问中被问及的问题的答案;(三)提交书面文件传票subpoena duces tecum由一系列会被问到的假设性问题构成,在专家证人的情形中,是他们的专业性知识所依据的书籍或资源,可不受交叉询问。

  
  如果在审判开始前双方可以就特定事实达成一致,这就被称作为同意事实协议stipulations,这些事实就不需要在审判中经过质证即可被法院接受。其他事实,比如那些属于常识和共同感受的事项可能成为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的依据,因此也不需要在审判中提出。在披露阶段,可以通过“预先推定”和“可推翻的预先推定”而达成一致。“预先推定”的例子有,假如被告方计划建立一个精神失常的抗辩,这个计划就必须告诉控方。因为控方有权利获得被告人精神健全的预先推定。此时检控方即担负起证明被告人并不是精神失常的证明负担。“可推翻的预先推定”的例子是,如果被告人抗拒逮捕或是试图从警察面前逃跑,检控方通常有权将其作为推定有罪而提出。但是,如果双方在审判前阶段同意对其给出第三种替代解释,逃避警察或欺骗警察的事情就不会再在法庭上提出。披露制度中其他重要的需要讨论的事情还包括对什么构成濒临死亡宣告、什么是res gestae(发生的事情)的解释。任何将使用意见证据和传闻证据的计划都要讨论以避免出现证据突袭。

  
  审判前程序的动议和规则列单 A LIST OF PRETRIAL MOTIONS AND RULES

  
  Motion for Change of Judge要求变更为不同法官的动议

  
  Motion for Change of Venue要求变更审判地点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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