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很大一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来“离婚”的夫妇。法院同志往往跟当事人解释说,你们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的,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法律是不管的,法律只管小孩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当事人一脸怅惘,不知所措地愣着,表示不理解。许多当事人对此也提出了疑问: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就不是婚姻了吗?他们可大多按农村习俗给过彩礼,办理过婚宴。乡里乡亲,亲朋好友皆认为他们是不折不扣的当之无愧的夫妻。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了十几年,孩子生出来都长到十几岁了,怎么走到法院来就不是夫妻,而是同居关系了,更为有意思的是丈夫,妻子,孩子的户口都落在同一个户口薄上,多生孩子的也接受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过结扎手续。社会承认他们是夫妻,政府承认他们是夫妻,家人认可他们是夫妻,他们自己也认为是夫妻。而到了法院,根据法律之规定,他们却不是夫妻,是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与合法的夫妻关系存在很大的差异。合法的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不仅必须履行《
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
婚姻法》规定的权利。如夫妻双方应该履行夫妻的忠实义务,若一方违反,存在过错,离婚时就会导致财产少分,赔偿等问题;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贫弱,另一方有义务扶助;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等等。而同居关系却无需履行法定的义务,也不享有法定的权利。总而言之,同居关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非正常关系。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事实上却与法律调整婚姻家庭有着很大的矛盾与冲突。《
婚姻法解释》明文规定同居关系不在法律保护之范畴,那么同居关系就不受《
婚姻法》的约束,不需要履行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样一来,同居的人可以任意与他人同居,任意与他人生育小孩,并不被法律之约束。同居关系纯属一个道德的问题,与法律无关。这就意味着《
刑法》对保护一夫一妻制的重婚罪的规定实质上已成为废弃的,毫无实际价值的法律规定。何出此言,根据《
婚姻法》解释(一)、(二)来看,假若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按婚俗结婚了十几年,然而此男子又与另一女子按《
婚姻法》规定领取结婚证,那么先一个婚姻是非法的同居关系,而后一个婚姻则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先一个婚姻产生的孩子是非婚子,即没有合法性的私生子。而后一个婚姻产生的孩子是有合法地位的婚生子。对这两个孩子来说,就因为父母是否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而产生了不同的身份,不同的社会地位,这样一来,不是就有大量的孩子属于没有法律地位和名分的私生子了吗?这对孩子们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而此种情况却规避了法律对重婚罪的规定。因为《
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有两大要素,一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还与之同居,二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居的人并不是以配偶的身份同居,法律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同居的人又再与另外的人同居,也不是以配偶的身份同居,法律同样不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对外他们也不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他们就没有触犯《
刑法》,既不构成重婚罪,也想当然地同居生子。而相反若一男子已经与一女子按合法手续结婚登记,他再与另一女子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他们就构成
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要件,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告诉追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那么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两个实质上相同的婚姻和同居,只因为前后顺序调动一下,就产生了两个有着天壤之别的结果。前者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不构成《
刑法》上的重婚罪,而后者既违反了法律之规定,又可构成重婚罪的实质要件。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公道的,对于法律来讲这样的立法冲突显然是滑稽可笑的。这就是中国《
婚姻法》的悖论,这也是中国《
婚姻法》最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