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产生一部分私生子
李才凤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法释【2001】30号)第
五条规定:未按
婚姻法第
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法释【2003】19号)第
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出台指明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的夫妇,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不补办的,皆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只受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纠纷,不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此解释一出台,就意味着
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只要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即便是没有结婚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而1994年2月1日之后,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就不存在了。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的,若不办理结婚证,统统归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此解释出台之目的在于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求中国公民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严格规范婚姻的法律形式要件。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滋生了大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