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可约定在员工离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业务。那么,如果员工在职期间有上述行为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下员工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员工在职期间从事竞业业务并不是天然违法的。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
公司法 第
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以上问题是单位面临的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业务,否则应当赔偿造成的单位损失,或所得的收入归单位所有。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
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地址的约定。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偶尔需要向员工发送书面通知,比如要求签定合同的通知、续签通知、解雇通知、禁止双重关系的通知等。以上书面文书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能不能证明单位曾经通知过,关乎责任的有无,诉讼的胜败。当员工不肯签收上述通知时,应当进行邮寄或快递。因此,员工联系地址应当要求其在合同里书面写明,省却将来需要证明通知确已有效送达本人的麻烦。另外,还可要求员工提供其个人电子邮件和手机号码,以便重要文件多渠道发送。并可要求以上讯息如有更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单位,未通知更改的,寄送原址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