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随岗位调整的约定。
以合法理由调整岗位时是否可以同时调整薪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两方面的意见都有,认为可以的理由是同工同酬,认为不可以的理由是变更合同需要协商一致书面确定。无论如何,这是个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劳动合同可以进行适当填补。合同可以约定,单位在合理调整员工岗位时,有权相应地调整薪资,其薪资标准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对规章制度的确认。
鉴于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方才对劳动者有效,并且需要有证据证明曾经告知,因此必须设置一种有效的流程保证每个员工都看到和了解了规章制度并能对此予以证明。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是一种有效和方便的告知、保留证据的办法。但最好在合同末尾签署栏的下方特别注记,并由劳动者另行签名,以免员工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合同为单位格式条款,单位没有特别提示,并且拒绝修改,自己未曾多看,从而影响该确认的效力。
●员工违法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实践中员工不辞而别或“即辞即别”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又规定单位不得随意约定违约金,那么如何规制员工不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就离职的违法行为呢?约定赔偿办法!
法律规定员工违法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在实践中较难落实,单位很难举证造成的损失金额,并且员工离职后经常不知去向,无法追究赔偿责任。可行的做法是在合同里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如员工离职后安排其他人加班处理其岗位事务所发生的加班费、临时紧急招用新员工发生的额外费用、工作未完好交接造成的业务损失,都可以约定具体的计算方式,并约定损失赔偿可以在薪资中扣除。员工不辞而别时单位依此方式计算赔偿并暂扣薪资的,应当是合情合理的做法,被司法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相反如果合同未做约定,只是简单地扣除员工当月薪资,此种行为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判支付的风险较大。
●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
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定保密条款的用处有二,一、依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以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的,并不构成侵权,除非有事先的保密约定或保密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因此,签定协议是追究责任的前提之一;二、依《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认定某项信息为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规定,签定保密协议的,应当认定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因此,签定协议有利于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可以在合同里约定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如工艺图纸或客户名单,另外约定员工违反约定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损失的计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