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古代法学形态的特点
那么,为什么有些同志还是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学呢?看来,除了列出中国古代法学存在的表现之外,还必须阐明中国古代法学与其他各种法学在形态上的区别与特点,这样,我们才能对这个问题有更深一层的理解。
首先,让我们列表来比较一下中国古代法学与古代罗马法学、伊斯兰法学和近代西方法学在法学各形态要素上的相同点与差异。
法学形态对照图
以上所列虽然非常简单,但从中已可以大体得知中国古代法学的一些基本特点。
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学,是建立在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商品交换不发达,宗法体制盘根错节,主要权力都集中在地主阶级的总代表皇帝手中,臣民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法律成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工具。这一切,都造成了中国古代法学的特殊风貌和基本性格,形成了与古代罗马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不同的特点。
第二,中国古代的法哲学虽然起步早,发展一以贯之,但它的基本立场在于论证法律在宗法家族体制中的地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在统治人民、平息纠纷、镇压敌对分子中对道德的辅助作用,而从来没有去研究如何保护国民(中国古代未曾出现过“公民”,所以我们只能使用“国民”一词)的权利和自由问题,也没有取得过独立于伦理和政治的地位。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哲学实质上是一种伦理法哲学、政治法哲学和刑罚法哲学。全面阐述中国古代法哲学的特点需要专门写篇论着,这里只能点出上述三个特色,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古代中国法学和古代罗马法学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有那么巨大的不同。
第三,中国古代虽然很早就出现了成文法典,并且在以后的发展中这个传统一直绵延不绝,但中国的法典,从春秋战国时代的《刑书》、《刑鼎》、《法经》,到秦律、九章律、魏律、晋律、唐律以及以后各个朝代的法典,都是刑法典或是以
刑法内容为核心的法典,调整民事关系的私法规范很少,而且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规范是处理民事问题的刑法规范。[35] 在这种状况下,中国比较发达的法律注释学只能是
刑法注释学,它不是为如何保护国民的权利出谋划策,而是着重于研究如何更好地完善其律(律文)这个刑事镇压的工具。[36] 这样,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律注释学十分发达,但其性格和面貌与古代罗马或近现代西方的却是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