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强制书面合同签订义务被双簧公司轻易甩掉。
问题:当用人单位可以捏造一个“替身”来代替自己挨千刀万剐,我们的立法者能否再想点高明的办法?
二、合同不给,爱干不干。
案例二:苏州SA物业有限公司,与苏州MS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均为赵某。2010年10月28日,肖某等六人到法院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苏州SA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拒不到庭。赵某系黑龙江省人,在苏州唯一的一处房产已经卖掉,目前下落不明。SA物业公司人员遣散,无财产可供执行。据肖某等人反应,他们的确是与SA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制签订了一份,由公司存档,劳动者手中并没有。
《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当劳动者真正的想要这一纸合同的时候,失去的恐怕是这份梦寐以求的工作了。这种得失权衡之下,抱侥幸心态也是再正常不过了,只是一旦发生纠纷,又是有苦难言。
问题二:弱势终归是弱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抵不过用人单位一个工作岗位的诱惑。他们弱在哪里?法律应该怎样帮助这些徘徊的务工者,让他们的身板挺起来?
三、反思:法律能否改变劳动者弱势格局?
法律,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与平衡机制。如果这种机制运行良好,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条不紊、稳定运行;如果这种机制隐藏破坏稳定的弊端,整个社会终归会因矛盾的累计爆发而震荡。为政者,不可以不关注这种隐藏的祸端,不可以不关注立法价值的实现程度,不可以不关注法律政策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
从《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弊端来看,这部法律显然没有达到立法者预设的法治价值,至少从强势的用人单位来看,他们可以“魔高一丈”的逃避国家对他们的紧箍与规制;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冠冕堂皇的“权利”二字还只是不能充饥的“画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