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之痛
柳海峰
【全文】
序言:
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无序的劳动力市场将迎来一个规整的盘口,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可以更好的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更好的保护护劳动者,尤其是保护流动务工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但是就笔者在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中遇到的许多执行难点来看,形势依旧不容乐观。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人单位依然在利用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有利地位,在不折不扣的剥夺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者面对生计的抉择,有多少人肯为了这一纸权利放手一搏?
一、双簧公司,真假难辨。
案例一: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YCH广告公司的办公地址均位于XX大厦四楼,办公区互相毗邻。林某等7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与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拖欠数月工资。经劳动仲裁,每人被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均在10000元左右。林某等7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纳税记录,该公司几乎没有业务记录,前往被执行人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被苏州YCH广告公司告知该地址为苏州YCH广告公司营业场所,并向执行人员出具营业执照。后林某等几名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苏州YCH广告公司“就是”苏州MSJ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老板经常安排他们YCH广告公司的工作任务。
这种双簧公司,一个在前台招揽员工,实际上确是没有任何资金流的空壳公司;一个在幕后从事经营,却不需要为劳动力买单。或许有人会提议:可以调查股东出资,继续追加股东。对于一家出资只有10万元的小型公司来讲,两年的房租和营业成本支出足以将注册资本花光,何况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早已四处云游,不知去向。法院能做的,只有将他们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将案件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