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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

  
  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七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八条删除。

  
  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八条中关于“戒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九条删除。

  
  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九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二十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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