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
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
十三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四条删除。
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
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
十四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五条删除。
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
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
十五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六条删除。
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
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
十六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七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