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
潘肖华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检察院潘肖华曾参加数十部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征求活动,提出修改意见将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
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进行认定的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保证执法质量,严格遵守
禁毒法的规定(
禁毒法中认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将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限制在县级以上,将派出所排除为宜,将医疗机构限定在专科戒毒医院和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防止因为医疗机构人员水平较低而造成冤假错案。
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删除。
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
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二款中关于“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五条删除。
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
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
五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本条修改说明: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司法和人身危险与处罚相适应原则,防止公民因首次吸毒就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应当将第二项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