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理由:在申请人提供的文书中应当包含裁定书,因为在赔偿案件中,再审裁定或发回重审的裁定对确定赔偿机关很重要。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是文盲或文化水平很低,无法提供书面申请,为了贯彻司法便民的理念,对于书写由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实践中由于有些国家机关的原因(为了逃避赔偿或刁刁难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无法获得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或者这些材料就在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没有必要提供,所以在本条例中应当明确规定非因赔偿申请人原因无法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查明、调取。
将草案第八条删除:
修改理由:本条没有法律依据,也于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冲突,
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授权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材料后再次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没有必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在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授权赔偿义务机关在进行实质性审查将严重损害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对于这样的审核赔偿申请人,不能提起诉讼,只能无限期的等待,而有些赔偿义务机关又会借此长期逃避赔偿,导致赔偿申请人拿着赔偿决定拿不到赔偿金,这与修订后的赔偿法是背道而驰的,本条应当删除。
将草案第九条删除:
修改理由:本条没有法律依据,也于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冲突,
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授权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材料后再次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没有必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在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授权赔偿义务机关在进行实质性审查将严重损害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对于这样的审核赔偿申请人,不能提起诉讼,只能无限期的等待,而有些赔偿义务机关又会借此长期逃避赔偿,导致赔偿申请人拿着赔偿决定拿不到赔偿金,这与修订后的赔偿法是背道而驰的,本条应当删除。
将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15日内核实并作出说明,并通报赔偿义务机关上级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15日内报告核实处理情况,赔偿义务机关15日内不核实作出说明的,按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支付赔偿金,将上述情况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