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德构想
李才凤
【全文】
国家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之构想撰写此文之缘由是有人向本人咨询一个法律问题:他的财物被盗窃,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盗窃的财物系赃物,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这两种物质损失,故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盗窃的财物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追赃,追回的赃物返还受害人,追不回,受害人这笔损失也就无法弥补了。由此问题,笔者构想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国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确立了部分刑事案件不仅要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还应当接受权利人的追诉,但还有另外一部分因犯罪受损的物质损失却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这一损失又该如何弥补追偿?另外,就算是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被判刑后,常常不愿意进行民事赔偿,他们认为
刑法的制裁已对自己的犯罪承担了罪责,不该再进行民事赔偿,就算愿意赔偿也无实际的赔偿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往往都落空,得不到具体的执行。这一部分损失实际上也是一个待定化的过程,几乎很难落到实处,那么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诸多问题,该如何解决?笔者针对这一问题,从深究这个问题的根源入手,提出一个大胆而超前性的设想,即国家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这在西方国家已并非新鲜事,很多西方国家已建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制度,即公民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补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如在执行程序中,对已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金,这也是国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难以执行的一种救济制度。笔者提出国家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这是对未来法制建设的一种构想,这也是法律精神之所趋。
国家为什么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要深究这个问题的根源,还得从法律说起。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或者是根本方法和基本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就是一种秩序。秩序源于何?源于社会公共契约?民众的约定俗成?历史的沿革?还是统治者的意志需求?姑且不论这个问题。法律是一种维序手段,是以暴力机构和强制措施为后盾的维序工具。任何人触犯了
刑法必然受到国家机关的追诉,必然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但是被告人在接受了国家机关的追诉外,是否还应当接受权利人的追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告知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责行为既要承担国家机关关于公权利的追诉,也要对受害人关于私权利的追诉,实际上被告人要承担的是双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