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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BOOKING PROCEDURES (Pennsylvania v. Muniz 1990)立案程序。如果警方正在执行标准化的勤务操作,比如在立案程序中仅仅对嫌疑人按捺指纹、拍照摄像等则不必对其宣读米兰达警示。

  
  DELAYED WARNINGS (Oregon v. Elstad 1985)迟延后的警示。如果嫌疑人在收到米兰达警示之前即刻做了供述而之后在警局获得了米兰达警示又做了供述,最初的陈述可能不得使用、但后一次陈述可以使用。没有即可作出米兰达警示并不会令之后的讯问不具法律效力。

  
  DERIVATIVE EVIDENCE (Michigan v. Tucker 1974)衍生证据规则。如果嫌疑人没有被宣读米兰达警示并且对警方的问话做出提出不在场抗辩的反应,那么就会出现适用衍生证据例外规则。如果警方对嫌疑人提出的不在场抗辩加以核查并从中获得指引获得证人并从中获得可对嫌疑人做不利使用的归罪信息。则任何证人证言的可依赖度都不受警方先前违反米兰达警示之影响。

  
  ILLEGAL SEARCH AND SEIZURE (New York v. Harris 1990)非法搜查与扣押规则。如果警察以不合法的方式进入了居家并实施了非法的逮捕,然后将嫌疑人带至警局向其宣读权利,嫌疑人作出供述,则搜查与扣押的非法性不会玷污之后供述的合法性。

  
  IMPEACHMENT (Harris v. New York 1971)质疑证人资格。质疑规则是审判程序中摧毁证人可信度的规则。如果被告人本人作对其有利的证言,则法律允许非法获得的供述在审判中获得采纳,因为这可能能揭示出被告人实施作伪证。另外,在被警察讯问时保持沉默而之后被告在审判中试图采用自我辩护的辩护策略那么其先前的保持沉默将会被推定为有罪。这是由于如果其有自我辩护的动机那么被告人对警方说出此动机本将是合情理的事情。

  
  INDEPENDENT EVIDENCE (Arizona v. Fulminante 1991)独立证据规则。如果同监人在受到其他同监服刑犯物理攻击的威胁,而获得同监犯(实为卧底警察)的保护承诺,作为回报条件,他讲出实情;这种供述属于受到强迫下作出,因为存在物理攻击的威胁,但是如果能引入支持有罪事实认定的充分独立证据那么有罪认定没有必要被推翻。

  
  PRIVATE SECURITY (U.S. v. Garlock 1994)私人保安。米兰达规则完全不涉及嫌疑人与缓刑官员、私人侦探(可能是受雇于受害人)或任何私人法律执行官进行谈话的情形。私人行为主体,即使是其最为不能令人容忍的行为,也不可能侵犯第五修正案为嫌疑人规定的免于自我归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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