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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美国法中对逮捕权力施加的合理可能要件限制是出于防止警察出现不想出现的局面的目的,毕竟设定合理可能要件会保留法官而不是警察有最后话事权的权力。不幸的是,对这位法官而言构成合理可能事情对另一位法官而言并不一定尽然如此,毕竟解释第四修正案的方式如此之多。但是依据普通常识加以解释的路径很可能是主导性的解释路径,这种解释路径认为,构成合理可能应当包含犯罪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实质的高可能性substantial probability”。

  
  讯问

  
  一旦有人被羁押事情就开始变得似乎调查的重点聚焦于他的身上将其作为特定的嫌疑人(通常羁押和重点调查都是同义含义有时候也不尽然),必须对他们大声宣读米兰达权利(可保持沉默,任何陈述可以用作对其不利的使用,在被提问中可以要求律师在场也可以获得向律师咨询,如果负担不起律师费用,将有受指派律师提供给他们),米兰达规则被提到时通常称作“第五修正案与第六修正案的婚姻结合”。

  
  违反米兰达规则导致的后果是任何建立在被告言辞上的证据被直接(自动)排除,无论嫌疑人对警察作了什么陈述也无论警察利用这些陈述作任何用途的使用都将由于违反米兰达规则而致无效。但是,违反米兰达规则本身并不是认定被告无罪或是推翻有罪认定的依据。

  
  如果出现以下两个要件,那么米兰达规则就会被触发或者说得到适用,这两个要件是:羁押和讯问。对这两个要件的界定比第一眼看上去要困难得多。一般性规则是羁押出现在嫌疑人被置于其不熟悉和敌意性环境之下。而讯问是指在内在本质上对其有说服或施压行为,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语言上的巧计获得供述,或至少获得承认(软性供述),以及任何将会使得嫌疑人牵连入犯罪行为的信息。嫌疑人必须作出明确清晰不含混的会见律师要求(也就是艾德沃德规则Edwards rule),警察必须尊重嫌疑人的要求并停止问话。所谓明确清晰不含混的意思是其使用的语言要强硬于“也许我应该和和律师谈”这样的表述。如果警察停止提问,而嫌疑人自己重新开始交谈,或重新发起与警方的进一步交流,这时起任何其说出可以归罪的陈述都可以用作对其不利的使用。关于此有众多的其他规则,现列于下:

  
  ATTORNEY WAIVERS (Moran v. Burbine 1985)放弃律师权规则。如果嫌疑人在其放弃要求律师到场权利而嫌疑人的律师电话告诉警方表明其希望他的客户不要开始对警方谈话,而此时嫌疑人已经开始和警方交谈,此时警方不负有任何法律义务通知嫌疑人其律师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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