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蒋天伟
【全文】
糟糕的法律是暴政中最恶劣的一种(艾德孟德 伯克Edmund Burke)
警察法,这是个多少有点尴尬的法律称谓,其实应该是称作限制警察的法律。通常对这些法律的研究包含了四个部分:截停拍身搜查、搜查与扣押、逮捕、讯问,并且要对联邦最高法院创设的两个规则--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米兰达”规则作出较为深入的分析。当然在最高法院那里的警察法律是在完美世界中的警察法律,它与在不完美的真实世界、那些在街头警务活动中施用的警察法律有着巨大的差别。美国宪法和人权法案包含了保护公民免于警察权力滥用的条款,但是如何在现时代为这些条款做出解释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最高法院在其历史上称作沃伦法庭Warren Court (1953-1969)时期制订了绝大多数令警察“穿上紧身衣”的法律规则,但在较具保守性的时期,最高法院也创设出了为数众多的针对上述规则的例外规则。在对警察权力的规制上,美国有着一套独一无二的制衡制度。人们时常看到有罪之人仅仅因为警察犯下的错误或是莽撞行事而被放行,这看来令人震惊。但这只是这一伟大实验的总体中的一方面,在最高法院看来确实如此;由于警察犯下的错误而惩罚社会,最高法院正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令警察将来能犯下较少的错误。
截停与拍身搜查
有些时候警察的兴趣不在于逮捕任何人,也不是想确保任何将会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的可采性。警察这时只是处在调查的初始阶段,只是对核查看似可疑的人或场所有兴趣。警察的这些行动有着多种称谓:现场调查、现场询问、现场探访、初始点探访、前期截停或仅仅是常规询问,但是不管称谓如何,它们的共同点是都置于截停与拍身搜查法律之下,这些法律规则的架构在Terry v. Ohio (1968)中得到阐明。在那个案件里警察截停了三个看似很可疑地透过商店橱窗对内张望的人并对他们三人做了自上而下的拍身搜查。美国法律中的截停与拍身搜查与外国法律中的“身份核查”有很大相似性。
截停与拍身搜查法律给予了警察在公共场合暂时留置他人人身的权力,在获得特定的可清晰表达的事实足以引导一名合理的警官相信有犯罪也许正在发生即可成立行使这种权力的正当性。这一标准就是所谓的“合理怀疑”标准,有些人也称这一标准为“可清晰表达的怀疑”或“超过简单怀疑”。并不必须要警官确认是何种具体的犯罪他们认为正在发生,只需要存在的一组情势能够引导警官相信有某种犯罪活动正在发生即可,最高法院将这种怀疑看作程度高于预感而警方则将这种怀疑标准看作是察言观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