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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罚结构的完善——兼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刑罚结构的修正

  
  “草案”提出的这一修改意见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还是过于宽宥,建议修改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30年有期徒刑”,并且在今后的减刑中,要使得罪犯实际服刑期间应当不少于20年。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减为无期徒刑或者3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甚至可以考虑实行真正的终身监禁,即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后,不再减刑。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办理假释,不得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这样就相对解决了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的矛盾,但是,这样一来,实际被关押的罪犯就会增多,增加了监狱管理部门的压力,增加了国家在监管方面的投入,这一修改意见虽然会得到大多数人,包括被害人家属的赞同,但是,恐怕难以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

  
  三、关于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时间问题这里说的无期徒刑是指直接判决无期徒刑的,不包括死缓再改为无期徒刑的情形,它是较重的一种刑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这一刑种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刑法7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刑法81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这样,在理论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能在服刑满10年后而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有条件的不再执行刑罚,使得无期徒刑名存实亡。草案对此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提高到至少15年。

  
  刑法81条第2款原来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草案”考虑到对上述犯罪分子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得减刑,对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实现刑罚目的。因此,“草案”建议规定“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20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8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笔者认为,这样修改当然相对来说还是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但是仍然失之宽宥,上述人员,可以参照前面论死缓犯的情形,罪犯的实际服刑期至少达到30年。而“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保留。如果一定要修改,也应当提高实际 服刑的期限至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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