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篮联仲裁制度研究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员根据合同的解释原则确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比如Jelavic案,[③]仲裁员认为,虽然球员合同第9(2)条规定由FIBA仲裁而不是明确指出FAT仲裁,但是如果合同条款的解释表明当事人仍然有将有关争议提交FAT仲裁的意思,其效力不会因为一个错误的用词而受到损害,因此可以根据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对该条进行解释。首先,必须根据有关证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共同意图。如果无法看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图,那么对仲裁条款的解释需得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仲裁员认为,当事人不愿将争端诉之法院而意图将其提交仲裁,而且他们还选择了一个双重仲裁制度,即先将争端提交FIBA仲裁,如果不服还可以向CAS上诉。虽然“由FIBA仲裁”并不能仅仅理解为在FIBA仲裁庭或者FAT仲裁,但事实上并没有其他仲裁系统更符合协议第9(2)条的描述。因此,仲裁协议符合PILA第178(1)款的规定,FAT对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争议享有管辖权,而对经纪人和俱乐部之间的争议没有管辖权,因为经纪人并不是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而且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

  
  而在另外一个案件中,FAT裁决对涉及经纪人的争议有管辖权。如果经纪人没有和俱乐部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问题是,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仲裁协议能否约束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经纪人?如Fisher案[④],FAT享有管辖权的关键问题是球员和俱乐部签订的仲裁协议能否约束作为第三者的经纪公司。仲裁员指出,由于球员和俱乐部签订的仲裁协议符合第178(1)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正式有效并约束签字的当事人,同时也对协议的非签字者经纪公司具有约束力。尤其是,该仲裁协议规定了被申请人对经纪公司的薪金支付义务,因此可以视为当事人签署的第三者受益的合同,应当约束经纪公司。

  
  在Branzova案[⑤]中,仲裁员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进行了解释,指出仲裁条款是与包含该条款的合同分离和独立存在的,球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存在及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球员合同是否继续存在。加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对FAT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仲裁员裁定自己对本争议享有管辖权。

  
  2.2 法律适用中的“公允及善良”原则对于争议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FAT仲裁规则第15.1条指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应当按照公允和善良原则处理争议,适用公平和公正的一般规定而不是参照任何特定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也即审理有关争议的准据法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否则便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处理有关争议,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在依据公允和善良原则裁决案件时,仲裁庭追求的是一种公平的理念。仲裁员可以完全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案件,不参照特定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不适用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规则,而是必须按照案件的具体案情处理。比如Podkovrov案,[⑥]当事人在同一天签订的两份除薪资数额外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雇用合同规定所有的争议都应当适用波兰法并由FAT仲裁,仲裁员认为当事人已经选择波兰法作为雇用合同的准据法,并且当事人还提交了有关波兰法律的信息和相关规则、判例和学说的英文译本,因此本争议应当适用波兰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