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仲裁规则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快速解决的特点,使得其裁决的案件数量也在飞速增长。截止到2010年5月,FAT成立已满3年,其受理的案件已经达到89个,其中已经做出裁决的有46件,上诉至CAS的有9个(但从CAS网站上看不到有关的篮球裁决)。具体如下:[1]
年份 仲裁申请 2010年5月1日止未裁决的争议 已经做出裁决的请求 和解(包括裁决中的和解协议) 当事人撤回 上诉至CAS的争议2007 2 0 2 0 0 02008 25 0 19 5 1 52009 45 10 25 8 2 42010 17 17 0 8 0 0总数 89 27 46 13 3 92 FAT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与一般的仲裁类似,FAT仲裁过程中也会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争议实体问题的分析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管辖权问题依据《FAT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FAT仲裁程序适用PILA。管辖权是决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先决条件。关于可仲裁性问题,依据该法案第177(1)条规定;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效力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第178条规定进行衡量,也即“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通过电传、电报、电子复印机或其他可以以文本形式证明的通讯形式;仲裁协议如果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相一致,或者与适用于争议实质问题的法律尤其是主合同的法律相一致,或者与瑞士法相一致,那么该协议就有效”。因此,提交到FAT仲裁的争议应当由FAT仲裁庭根据PILA裁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和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协议可能会规定多个机构的管辖问题,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解决非常关键。比如希腊Panellinios俱乐部案[①],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之相关的纠纷应提交至希腊联盟经济纠纷委员会解决;同时又规定,任何由本合同引发或者与之有关的争端都将被提交到FAT解决,由FAT主席委任独立仲裁员来解决相关的争端。仲裁员认为,由于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前述希腊委员会收到了相关诉求,申诉人向FAT提交了仲裁申请也即是决定将争端交由其仲裁,而且被申请人也向FAT提交了争端的相关材料,没有对仲裁庭的管辖提出任何异议,因此FAT有管辖权。而在另外一个涉及希腊AEK俱乐部的案件[②]中,虽然被申请人AEK俱乐部指出有关争议已经交由SEAKE经济争议解决委员会并要求FAT暂停审理该案件,但是FAT指出,被申请人提出的暂停仲裁程序的规定必须满足PILA规定的严格条件,也即有关未决案件必须是“在一个国家的法院或者其他的仲裁机构”正在受理的争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解决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被申请人没有对仲裁庭就该委员会地位的疑问提供答复,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FAT仲裁程序启动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机构开始了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其是否符合有关条件进行裁决,故驳回当事人暂停仲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