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程序开始前,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将有关争议提交FAT的仲裁协议或者签订包含FAT仲裁条款的劳动合同或者经纪合同;仲裁员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仲裁地是瑞士日内瓦,仲裁程序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2章的有关规定;仲裁语言是英语;仲裁由FAT主席任命的一名仲裁员受理。
其次,在FAT收到包含有当事人基本信息、事实陈述、法律根据、救济请求、仲裁协议副本、书面证据以及举行听证会和询问证人的请求等内容的文件并且当事人已经缴纳有关费用后,即视为开始仲裁程序;仲裁员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当事人提交其他材料,并应要求发布临时性或者保护性措施;除非当事人请求,仲裁一般是书面审理;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仲裁员进行仲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员将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ex aequo et bono)而不是任何特定国家的国内法或国际法处理有关事实争议。
再次,仲裁裁决应当在程序结束后6周内做出并应当概括裁决理由;当事人有异议的只能在接到裁决之日起21日内上诉至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院(CAS);除非仲裁员裁定,否则有关裁决不具有保密性;当事人应明确放弃将FAT裁决或者CAS裁决再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的权利。
最后,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2010年FIBA内部条例L.2.7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尊重FAT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性裁决或者保护性措施,要求执行该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FIBA处罚前者。FIBA可以实施的处罚措施包括:可以多次使用的高达10万欧元的罚金;如果不尊重裁决的当事人是经纪人则吊销其FIBA经纪人执照,是球员则禁止其进行国际转会,是俱乐部则禁止其注册新球员和/或参加国际俱乐部比赛;上述措施可以多次使用。处罚不尊重FAT裁决的决定可以上诉至FIBA申诉机构。
另外,FAT还在其网站和仲裁规则序言中都公布了FAT仲裁的格式条款,以便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合同时予以引用。具体如下:“所有的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或者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当提交位于瑞士日内瓦的FIBA仲裁庭(FAT),由FAT主席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根据FAT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地点是瑞士日内瓦。仲裁适用PILA第12章规定,不管当事人的住所。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员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决争议。”目前,该格式仲裁条款已经出现在欧洲的很多职业篮球合同中,而从FAT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看出,目前还有亚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当事人参与到FAT仲裁过程中,可见其影响力日渐扩大。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FAT在列的仲裁员数目很有限,但大多数具有CAS仲裁的经验,可以增加FAT仲裁裁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