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篮联仲裁制度研究
The Research on the FIBA Arbitration System
黄世席
【摘要】于2007年5月成立的国际篮联仲裁庭(FAT)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个重要的机构,其裁决丰富了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和跨国体育法的发展。发生在运动员、经纪人和俱乐部之间的篮球运动争议都可以提交FAT仲裁,其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缔结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主要是公允及善良原则,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国际篮联的处罚。涉及中国当事人的FAT裁决表明中国籍当事人不应当再忽视FAT仲裁和球员的权益,而应当尊重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和国际惯例。
【关键词】国际篮联;FAT;体育仲裁;管辖权;法律适用
【全文】
作为一种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及程度仅次于足球的运动项目,篮球运动受到了很多人的热宠。借助现代化的通讯转播手段,以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和欧洲职业篮球联赛为代表的职业篮球赛事也培养了越来越多的篮球爱好者。篮球运动的全球化导致运动员跨国流动频增,由此而产生的争议能否迅速和及时解决也就成为问题。为了处理篮球运动中发生的有关争议,2007年5月,国际篮联(FIBA)创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即国际篮联仲裁庭(FIBA Arbitral Tribunal,简称FAT),以解决发生在运动员、俱乐部和经纪人之间的篮球运动争议。到目前为止,该机构成立刚满3年,处理了近百起国际篮球争议,已经成为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仲裁机构。
至于中国,目前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已经成为国内两大职业体育赛事之一,外籍运动员和教练的涌入带来的国际篮球理念和合同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对中国职业篮球带来冲击,由此产生的争议如何解决已经成为困扰中国篮球管理者的问题之一。有关争议诉至FAT的事实表明,中国篮球界亟需了解FAT的仲裁制度和裁决精神,掌握国际篮球争议解决的最新动态,以便更好地应对以后可能发生的有关争议。
1 FAT仲裁的基本制度概述尽管FAT成立已经满3年,但是大多数的篮球运动当事人并不了解其有关的制度。虽然FIBA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宣传,但有关案例分析表明,即使是职业篮球运动的管理人员,也对FAT的仲裁制度有所误解,因此有必要对FAT的一些基本仲裁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以供实务界人士在需要时予以参考。
FAT独立于FIBA而存在,其主要目的是解决篮球俱乐部、球员和经纪人之间的争议。根据《FAT仲裁规则》规定,FAT仲裁的基本程序规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