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遇袭案:司法蒙羞还是公正裁决
谭敏涛
【全文】
(11月2日),方舟子通过微博告知了自己遇袭案的进展情况:已知星期四的二审判决将是终审判决,不会发回重审,而是维持原判或直接改判(不加刑)。程序违法,定性不当,量刑出奇地轻,舆论汹汹,都没关系,要怎么判就怎么判,以此提醒大家,中国法治的路还长着。——法院通知,二审不开庭审理,本周四(4日)上午9点半在一中院第15法庭做宣判。
一位“法外人士”慨叹中国法治的路还很长,我不知作为法律人士作何感想,也可能,我们欣喜于中国法治取得的诸多成就,我们惊喜于中国制定了诸多以前从来没有过的庞大法律条文,我们乐观于中国式司法正在逐步走向公正,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越是影响性案件,司法擅断的可能性越大,司法越是不按法律办案,司法受到外界干预的几率陡增。而这,已成为中国式司法的惯例和常态,而且,在影响性案件中不按法律办案,可以说,任凭司法部年年的普法宣传也抵不过一个影响性案件中司法擅断对民众司法认知的冲击,好不容易培养的司法认知即可以一个不公的裁决让民众的司法认知毁于一旦,但我们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裁决机关处于不同的行政化机构中,普法乃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而司法裁决是司法实践部门的权限,两者本着相同的价值追求,得到的却是相反的民众司法认知。
到底是谁在指导司法,谁在左右司法,谁在干预司法?我们的确需要明知,也需要遏制,更需要反思,为何越是影响性案件,司法越有可能背离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期许和期待,法律为民众提供生活指南的导向作用何在?法律为民众提供生活指引的规范性何有?通过本案,我们有时找不到方向,有时在司法中迷失了自我,更别说司法为我们提供规范指引?一个故意杀人未遂案,未曾想到也有人有权干涉,这难免不让人心生悲凉。能拿起锤子袭击他人的教授也能动用起权力左右司法,在这件事上,我起初不相信锤子教授有这个本事——通过各类关系于施压司法,向法院说情,由此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但一审判决出来后,我认可了,虽说袭击者也声称对判决不满,但相对于应该定的故意杀人罪而言,寻衅滋事罪已经算是轻罪。而本案又不可能判无罪,如果无罪,估计民愤的怨恨更大,索性,法院在两罪之间寻求一种技术上的磨合和处理——寻衅滋事罪,这样,既不得罪于袭击者,也会给被袭者有个交代。司法在双方之间本要达成一种平衡,但这种司法平衡的艺术却未获双方当事人满意,双方齐上诉,而且上诉理由均指判决不公。从媒体获知的信息来看,民众通过查看相关法条应该可以认定本罪涉嫌的罪名,但司法就是不按套路出牌,因为,在本案中,干预了司法的结果就是:第一、不能得罪干预人,所以要轻罪处罚,但不能无罪释放,因为民愤本身很大;第二、更不能对不起民众,至少要判刑这是必须,要不没法对民众有个交代,袭击他人还不处罚说不过去;第三、无论外界如何猜测,本案走完所有法律程序那是必须,要不司法擅断的嫌疑太过明年,难免被人更加诟病。所以,在两罪之间,司法寻求一种权衡,而权衡的结果就是判处另外一个轻罪,在轻罪和重罪之间寻求一种司法的艺术平衡,但却未予收获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