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权的挤压不同,大学对自治空间的突围则带有很强的主现性。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大学的规模、建制也在不断地扩大与复杂化,而大学所获得的资源似乎总是难以跟上前者变化的速度和频率,大学“发展资源”的供给成力大学得以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很显然,这种“发展资源”是稀缺的。要想获取稀缺资源,就必须竞争。竞争分力有规则和无规则两种,前者可以通过有序的竞争提升竞争参与者的能力,而后者会因为没有规则而产生恶性竞争,并造成两极分化和资源利用率的降低。我国的实际情况接近后一种情形,为了获取自身发展必需的资源,大学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对国家科研项目、课题的申请,对一级博士点和硕士点的申请,以及对名目众多的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的申请等等,用“你死我活”来形容丝毫不过分。只有拿到这些项目、权利、政策、资金,学校才有足够的动力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然而,稀缺资源绝大多数掌握在政府手中,如何从政府手中荻取资源,成为“突围”的关键。虽然对于各种项目的申请、一级学科的评定等等都有相应的规则,但这些规定离规范竞争还相差很远。
四、衡平:职能转变对自治诉求的回应
要想解决问题,说简单也很简单,即要有一个制度。大学和政府共同遵循制度确立的各种规则行为,就可望在保证政府规制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大学的自治,从而使政府与大学通过积极有效的互动,实现共同的高等教育目标。同题在于,这样的制度无法一蹴而就,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制度建成之前等待的理由。如个正处于制度逐步形成的过程之中,如何加快这一进程,促进这一进程中大学自治空间的良性成长,这就需要我们在很多领域通过衡平来实现。
衡平概念源于普通法系,是普通法系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从严格意义上说,衡平法并不是法,它是公平和正义,特别是实质正义的代称。其次,它是一种法律方法,用以应对法律的僵化。衡平对于我国目前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和实践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既是一种理念,又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方法。能否将衡平的精神在政府职能转变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得以体现,关系到大学自治的诉求能否得到有效的回应。
(一)理念的衡平:微现向宏现的转变
当衡平作为一种理念时,往往会对行为产生强大的指导作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理念的不同将直接影响改革的方向和结果。实现微现向宏现管理理念的衡平,本是政府各领域职能转变的应有之义,对高等教育行政而言尤为重要。
政府举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因为国家高等教育行政的承担者首先是政府。国家或地方政府必须通过举办大学,制定高等教育政策,对大学进行集中或分权的管理来行使并实现国家教育权。但同时,国家或地方政府更是要通过大学自身进行的微现教育和管理活动,才能使其向公众提供高等教育的目的得以实现,才能最终完成高等教育行政的任务。
通过大学进行微现管理和代替大学进行管理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权的行使实现其对大学的管理,而行政权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制定具有普适性的规则来影响大学实现其管理目的,也就是行政法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另一种是通过作出具体的行为对特定的对象实现其管理。政府在采取上述两种方式的过程中,无一例外都会遇到对大学自治的价值与政府管理的价值如何取舍的问题。如果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带着一种宏现的理念,那么首先就会在管理方式上优先选择规划的设计与规则的制定,而不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变相行使本属于大学的权利。其次,在宏现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对规划以及规则的制定会倾向于原则性和指导性,而不是名为制定规划实为制定教育行政权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