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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什么样的代表法?

  

  这种进步须放到一个更长的历史时段中才能显现。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1924年,走上执政道路的中国国民党提出“以党治国”,其后,确立“国(家)一社(会)本位”的中心法理;1997年,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重提“以法治国”(法治),其后,确立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新执政理念。这种变化,导致今天我们对人大代表的定位和要求,有所不同。


  

  今天,从积极的方面构建代表“能代表”的制度,应该在修订后的代表法中规定:


  

  一、代表的姓名,经历,对政策、法律及公共事务的基本主张等,应向其所代表的省、市、县选民公布。


  

  二、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罢免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所参与的询问、质询,所作的发言、投票表决时所持的态度(赞成、反对、弃权),应向其所代表的省、市、县选民公布,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三、代表应设立专门的用以供选民和自己联系的通讯地址或电子信箱地址,以及专门的用以向自己所代表区域的选民发布信息的网页。


  

  选民可以通过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向自己选出的或者是自己所在的县、市、省选出的人大代表反映问题,代表应该予以回复,或者是委托自己的助手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回复。


  

  代表与选民的信件往来应是有记录,可查询的。


  

  四、代表应于每次会议前有针对地征集自己所代表区域的选民的意见,应于每次会议后通过自己网页向自己所代表区域的选民报告自己的工作。


  

  五、代表有权为履职需要要求政府行政机关等公开信息,有权做与履职相关的调查,政府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应予以配合。


  

  代表在履行前述一至五项责任时,如有困难,其所在级别人大常委会机关应提供技术支持。


  

  六、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选民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修订后的代表法是具体的和可操作的,才能使代表真正“能代表”。至于“能议决事”,则需要从技术上改变代表的设置和衔接执政党的议决事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议决事。这,正是十七大提出的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中的应有之义。


【作者简介】
李檐,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专家网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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