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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什么样的代表法?

要什么样的代表法?


李檐


【全文】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公开征集意见,互联网上,议论不少,但见诸报刊的似乎不多。


  

  关心者以为代表法自1992年颁行以来,首次修订,期望能有一部如意的代表法;余者以为目前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有限,即使是在相关法律内,也是选举法更重要。更多的人大概是对此不在意,甚至不知道有代表法及代表法要修订的事。


  

  多个调查反映,在中国,选民记得自己在前一次选举中选了谁和知道自己所在县、市、省的可代表自己的代表是谁的不多,代表当选后,见过代表、和代表谈过话、向代表提出希望他们在代表大会上转送自己的诉求的更少。


  

  虽然选民投票选乡镇或县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市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投票选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民代表投票选全国人大代表,但全国人大代表可以不是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可以不是市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可以不是县级人大代表。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一些人可以越过基层选举而直接进入市、省或全国人大,加之选民与代表之间缺少制度化的联系路径,代表对选民负责缺乏制度化的约束,遂致生活在基层社区的公民要与级别较高或最高的人大代表接触的可能实际上极小。


  

  按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根本(或基本)政治制度的述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使国家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上均引自1982宪法)。这样,就要求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一“能代表”,第二“能议决事”——但实际上这方面问题颇多。显现出的深层问题,正是改革所无法避让的体制性障碍——它来自历史的遗留。反映出基于对国家治理不同思路的制度构架设置。


  

  多次修订后的1982宪法还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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