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
姚建宗
【全文】
法律和政治作为两种具有明显区别的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它们之间所实际存在以及应该存在的逻辑联结关系,也就是法律的存在及其实践运作对于政治的事实上和逻辑上的依赖性,政治对于法律的存在及其实践运作的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控制与决定性。
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可以说,“政治”的确既是一个相当普遍而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从而,对“政治”的清晰、准确而全面的理解和界定也就相当困难。
著名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在对“政治”词条的涵义进行解释时是选取了两个不同的角度。在“制度”层面,“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的活动。”这个涵义包含着三个进一步的意涵,“第一,政治是一种活动,虽然由常识即可以想见,但人们有时却忽视了这一点。”因为,“事实上,无法通过提出特定目标而事先界定政治活动的领域。”第二,政治“是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的活动。政治涉及决策过程,我们常常从政治与权力或意识形态紧密相联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政治同权力和意识形态紧密相联;由于政治是一种旨在制定政策并付诸实施的活动,故它又同权威和合法性等另外一些概念密切相关。”显然,“在政治中,权力的作用也是从制定政策的需要中产生的,这是因为要制定和实施政策,就必须要有某种可以促使共同团体成员‘解决’问题的‘力量’。因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从温和的感化到直接强制等各种压力手段,而权力就是泛指这些类型的压力手段的最广泛使用的字眼,尽管对权力这个概念到底包含些什么内容还有相当大的争论。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由于政策需要制定和实施,那么权力就成了政治活动中的一个基本要素。”第三,政治“是发生于某个社会共同体之中,并为该共同体服务的一种活动。这一特点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政治是在集体背景下产生的,至少要有两个个人共同作出决策,否则就谈不上政治。无需共同决策的地方,也就没有政治活动。”而“另一方面,政治活动具有内在的集体性。它产生于社会共同体——任何社会共同体(当然包括国家,也包括地方当局、工会、工商界、教会、家庭,显然还有国际社会)的环境中,因此,政治并不象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国家内的一种活动。” 在“思想”层面,“政治可以被简要地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些决策一般被认为对这个群体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公共政策加以实施。”这样的政治概念包含了四个基本要素:第一,“政治预先假定存在着观点上的分歧,它们即使不涉及最终目标,至少也与实现终极目标的最佳手段有关。”第二,“政治意味着某种与作出集体决策的方式有关的东西。它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劝说、讨价还价和达成最后决定的机制。”一般来说,“政治排除使用武力解决分歧。”第三,“政治还意味着无论一种决策的作出有多么神秘,有关群体却仍把它看作是权威性的。”第四,“尽管政治没有权威是不可想象的,但在实际上政治却是与权力分不开的,即将决策强加给不愿服从的成员。”在现代世界中,“国家应是政治的主要活动领域,因为国家是我们所面对的最完整的权威,也是最值得通过劝说和讨价还价着力影响的机构。”这样一来,政治的范围就更加宽泛了,“‘政治’可能意味着‘处理与国家有关的事务’。不过,在公司、工会、大学和其他诸如此类的次级国家机构中也同样具有许多正宗的政治实践。”[2]法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在《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中特别指出:社会中的“一切——或几乎一切——都带有部分政治性;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事物完全是政治性的”,[3]因为“政治不是某一种社会类型(图象、整体社会等)的活动,而是所有社会和所有集团的一种活动。因此,有多少不同的集体即人类集合体,就有多少种不同的政治体制”,而大致说来,“政治制度通整体社会的整个制度并无真正的区别,前者是后者的一个方面(或若干个方面)。政治制度一方面是社会体制的总范畴,它们的各种不同因素在其中排列得顺序有致。另一方面,政治制度又专指社会体制中的某一类因素,如权力机构、国家机器及其实施手段,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成分。”[4]
从上述见解中我们不难发现,“政治”这一范畴所表达的首先是属于人类社会共同体——无论这个共同体范围大小——所特有的现象,它一定是产生并存在于复数的人的生活之中的;其次它涉及到的是社会共同体内部成员——更广范围讲当然也涉及作为社会共同体外部即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共同利益;再次它主要以对社会共同体共同利益的保障为核心的公共决策的制作及其实施为首要关注;最后它必然涉及公共权力与权威。因此,政治尽管确实是有关上述内容的观念和意识,也的确是或者应当是表达上述内涵的制度或者习惯性行为安排,但更为准确的理解似乎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而不是从单纯的政治学的角度来进行,这就是把政治理解为表达上述意涵的独特的社会现象,即政治乃是有关共同体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各种决策及其实施活动。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尤其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政治”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通常表现为两个层面的问题,即“政治”与“行政”。按照古德诺的说法,政府具有两种功能,“这两种功能可以分别称作‘政治’与‘行政’。政治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相关;行政则与这些政策的执行相关。”所谓“国家意志的表达”,实际上就是“指导和影响政府的政策”。[5]同时,古德诺还特别强调了,在现代社会,政治的这两个方面,都不仅不能脱离开法律而且还都直接地跟法律相关,他说:“政治的功能一方面主要与国家意志的表达有关,其次又与国家意志的执行有关。因为在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之间,即在法律的制定和贯彻之间,必须存在协调。……在一个民治的政府里,表达国家意志或制定法律的机关,必须对执行这种国家意志或法律的机关进行某种控制。最后还指出,这种必要的控制既可能存在于法定的政府体制之内,也可能存在于这种体制之外,而存在于政党之内。”[6]
由此也同样可以看到,学者们对于法律与政治或者说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紧密关系——无论是逻辑上的、价值上的还是事实上的——始终都是高度认可并给予了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程度的阐释的。本文拟揭示和表达的乃是法律与政治的逻辑关系和事实关系的另一个面向,即法律的存在和运作实践所包含的基于逻辑和事实的政治决定性与政治制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