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利纠纷处理的差异及其对台商投资保护的影响关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大陆只是吸纳了Trips协议的法定赔偿制度,而台湾则建立了完全的法定赔偿制度;台湾采用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而大陆的专利侵权赔偿只是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关于专利侵权的临时保护,大陆引入了Trips协议的即发侵权理论;而台湾并无明确规定。关于专利侵权的责任,台湾把有关新型专利及新式样专利的侵权完全回归民事机制;而大陆采用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并举的多元化责任机制。因此,在台湾,专利机关主要负责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实施的监督和专利年费的收取等工作,不负责处理专利纠纷。在大陆,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当事人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大陆是以司法为基础,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在大陆,有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而是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的。
两岸政治上隔离了59年,行政和司法完全是两码事。很多台商因为对大陆的行政、司法体系评估不足,造成投资风险。他们带着台湾的思维模式来大陆投资而出现很多问题。因此,台商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也是一种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知识产权实行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手段加以保护。《
专利法》第七章第
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调处专利纠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9条规定调处专利纠纷的范围有: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与司法诉讼程序相比,专利行政保护有以下优点:(1)程序便捷,处理时间短。与司法程序的手续繁杂、耗时耗力相比,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请求人可以通过递交请求书即完成,手续简便。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如依据
专利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诉讼107程序中,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时,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而在专利行政调处中,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无实质性证据的,可以不中止处理程序,以避免侵权人以宣告专利权无效为由,拖延处理时间,及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3)调处费用低。与诉讼费用相比,专利行政调处费用要低得多。重视专利行政保护的运用对台商处理专利纠纷保护投资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