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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海峡两岸专利保护差异及其对台商投资的影响

  
  2.专利权保护范围差异及其对台商投资领域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专利法几经修改,取消了某些限制,开放了对饮食品、嗜好品、微生新品种育成方法等的专利保护,从而扩大了专利技术领域。1992年大陆专利法第一次修订,也扩大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将专利保护的对象扩大到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台湾专利法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予发明专利。但植物新品种育成方法不在此限。大陆《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另外,大陆在1997年3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目前,台商投资已涉及三大产业、26个行业,传统制造业仍是台商投资大陆的重点,占项目总数的比例为77%;其次为社会服务业,占项目总数的比例为7.5%;第三为农、林、牧、渔业,占项目总数的比例为5.5%;第四为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占项目总数的比例为4.3%。制造业作为台商投资的重点,投资范围在不断扩大,层次在不断提高,投资领域也已逐渐由劳力密集型产业发展为技术与资本密集型产业。从台资发展趋势看,作为高科技产业核心的半导体企业也正掀起投资大陆的热潮;金融、保险、电信、旅游、商业零售和批发、医疗等第三产业也逐渐受到台资的青睐。熟知大陆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台商投资也有重要影响,就是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哪些不能申请专利只能以其他方式申请保护,或以商业秘密在企业内部实行严格保密措施,这些方面都要与整个投资过程相配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会对台商的投资领域产生一定限制和约束。随着台商投资高科技领域范围的不断扩大,使本企业的发明创造处于国家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获取合法的保护是台商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如果在专利法律法规方面无法得到保护,从法律的其他方面寻求保护也是一条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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