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峡两岸专利保护差异对台商投资的影响1.专利权审批程序和时间的差异及其对台商投资周期的影响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专利的审批主要有三种制度:(l)呈报登记制度它只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律手续的,就授予专利权;(2)实质审查制度,即不仅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专利权;(3)延迟审查制度,即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在专利权审批程序方面,大陆与台湾相比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差异:
(1)台湾
专利法采取实质审查制度,程序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授权。大陆
专利法对三种专利申请采取两种审批制度。对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大陆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授予专利、公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制,其审批程序为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登记和公告。
(2)在台湾,专利申请在形式审查后不依申请人的申请紧接着进行实质审查。而在大陆,专利行政部门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否则,要依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才进行实质审查。如在三年内不请求实审,申请被视为自动撤回。
(3)台湾专利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不存在公布时间,但在大陆专利公布时间为18个月,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4)台湾发明专利在公告后,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申请人取得专利权。与此显着不同的是,大陆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异议程序,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台商在大陆投资时,一个项目从市场调研、决策进入、前期投入、中期发展和后期持续投资都要与专利的申请、授权密切结合。一般而言,由于专利申请到授权过程所花费的时间相对较长,而产品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的市场周期相对较短,所以不能等到专利授权后才将其投入生产,因为一项专利在公布后和一项产品投产后很容易被模仿、复制、改进等等,避免导致企业在耗费大量研发成本开发专利却无法在短期内从市场收回投资。所以,企业尤其是从事高科技投资的台商在决定投资大陆的意向确定后,就要开始在大陆专利的申请工作,“专利先行”可以为台商投资提供更优的时间决策。在专利申请的同时,开始专利产品的市场调研,决定产品在哪里销路最好,生产地点的选择要考虑资源、劳力的易获得性、交通的便利性等等,最终决定投资的区位选择。在专利初步审查合格并予以公布后,要即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尽量缩短公布日期和实审之间的时间差距,减少竞争对手对本专利的模仿、复制机会。在实质审查阶段,台商就要同时开始企业生产的筹备,包括租赁或建造厂房、购买设备、办理各种手续、招聘人员等等。一旦专利全被授予后,企业可以立即开始生产产品即时投放市场,为企业盈利获得最佳的市场进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