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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海峡两岸专利保护差异及其对台商投资的影响

浅论海峡两岸专利保护差异及其对台商投资的影响


沈国金


【摘要】随着台商在大陆投资的逐年扩大,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也逐年增多。本文分析了海峡两岸在专利权审批程序和时间、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纠纷处理的差异,提出了台商投资在专利保护方面的几个注意事项。
【关键词】专利保护差异;台商投资;知识产权
【全文】
  
  在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的推动下,受祖国大陆经济稳健、快速发展的吸引,台商赴大陆投资一直呈现勃勃生机,台商在大陆的投资规模也呈现出逐年扩大趋势,截至2007年底,大陆台资企业累计已有75146家,台商数量达到150多万人,协议投资金额超过1000亿美元,实际到资达458亿美元。台商的产品在大陆流通越来越普及,同时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亦逐渐增多。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具有属地性,因此,关注和熟知大陆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成为台商投资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就海峡两岸专利保护差异在影响台商投资方面的影响作些探讨。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大陆《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发现权,而台湾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发明、新型与新式样三种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大陆通称的知识产权在台湾则被称作智能所有权或智慧所有权。

  
  知识产权法是“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是社会文明与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大陆和台湾的专利法同属大陆法系(按专利法实务与惯例,两岸专利法均属德国专利法系,均已自成体系)。大陆《专利法》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世界经济格局的重大变革和便于与国际相关组织规定接轨,经历了两次大的修改。第一次是在1992年的4月,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分别在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放宽专利保护期限、强化对专利权保护和重新规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等方面做了大的修订。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是在大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迎接加入WTO的挑战的情况下进行的。两次修改使大陆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与Trips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尽管如此,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的法律环境,第三次修订工作已经开始。台湾地区实施的《专利法》源于194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第一部正式颁布并具有现代化意义的专利法,经历8次修正才形成目前的专利法,尤其是1993年11月围绕着缩小台湾专利法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差距和满足美国综合贸易法的要求,大幅度全盘修正了专利法,如。在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和强化民事救济手段等方面狠下功夫。1997年、2000年和2001年,先后根据Trips协议和大陆加入WTO进程加快的形势,又对专利法作了相应的修正,为配合入世做好了该法与《关贸总协定》相衔接的准备工作。虽然海峡两岸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快了专利法制建设的国际化步伐,在努力谋求专利保护制度国际化的相近背景下两岸专利法有不少共同点。但是,两岸彼此对立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了同一文化背景下的两种不同的专利保护制度的存在,两地在一些具体的法规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比如在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新颖性、专利权的申请取得、专利权审批、专利实施、专利侵权的法律补救等等方面。以下是对海峡两岸专利保护差异对台商投资影响的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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