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老鼠仓”的性质而言,无非是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体现在:(1)“老鼠仓”是一种投机行为。“老鼠仓”利用了证券、期货信息和价格反映之间的时间差,“老鼠仓”是在影响证券、期货价格的信息已经形成,而证券、期货价格尚未作出反应的情况下的一种交易,其投机性非常明显。同时,“老鼠仓”也是一种谋取私利的行为,表现为利好消息时,“老鼠仓”能使得个人现实财产的增加,会大大超过其他交易者;利坏消息时,“老鼠仓”能使得个人财产的减少会大大低于其他交易者。(2)“老鼠仓”是一种交易欺诈行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老鼠仓”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建立“老鼠仓”的行为人在不告知其交易相对人真相的情况下,用并不代表证券实际价格的证券与之进行交易,完全是一种欺诈行为。(3)“老鼠仓”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建立“老鼠仓”的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这就使得行为人与不知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公平的起跑线上。“老鼠仓”以不当利用公司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为条件,而其他投资者不可能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老鼠仓”在实质上剥夺了普通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的机会。(4)“老鼠仓”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老鼠仓”损害了证券、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在“老鼠仓”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会出于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动机,会在自己的交易结束前,尽力阻滞“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公开,造成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递机制的失效。“老鼠仓”的存在还会造成证券、期货市场运行成本的增加。“老鼠仓”还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的安全。〔5〕“老鼠仓”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具体投资者的危害。当有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时,其他外部投资者整体利益将遭受损失,而且该投资者整体损失等于建立“老鼠仓”行为的收益。二是对发行公司的危害。如果发行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利空消息来规避损失甚至牟利的话,这样管理人员谨慎经营、规避风险的经营技巧将被淡化,增加公司经营成本。三是对为发行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市场媒介的损害。如果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话,不仅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无形中也把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拖下水,从而对这些中介机构的声誉造成损害。四是对证券、期货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危害。当其他投资者意识到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就可能退出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的长期发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