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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信息的调查(下篇)

  

  六、结论


  

  在近期的量刑程序改革探索中,关于量刑方法的规范以及构建独立量刑程序的问题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关注和讨论。但是,有关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问题却受到有意无意的忽略。


  

  在英美量刑程序中,缓刑官通过调查来提交“量刑前报告”的制度,已经成为法官获取量刑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形成量刑裁决的事实基础。中国在少年司法改革中也建立了相类似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然而,在成年人案件的量刑程序中,中国最高法院还没有构建类似制度的设想,那些积极推动量刑程序改革的地方法院也没有开始相关的制度探索。


  

  在量刑裁决过程中,中国法官主要通过听取控辩各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来获取量刑信息,并对量刑事实作出最终的认定。但是,检察机关过于关注量刑建议的提出,强调对法院量刑裁决结果的积极影响,忽略了量刑信息的全面调查;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信息方面,受到侦查机关案卷笔录的限制,所提供的量刑情节主要限于那些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定量刑情节。辩护方尽管有机会就量刑的结果发表意见,但他们没有机会就量刑事实展开专门的庭前调查,获取独立量刑信息的能力是不强的。而在那些辩护方有机会搜集量刑信息的案件中,基于其诉讼利益的考虑,辩护方也会提出一些真伪难辨甚至似是而非的证据材料。而对于这些证据材料,现行的量刑程序显然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被害方对量刑程序的参与问题,法学界和司法界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而地方法院对量刑程序的改革试点,似乎还没有对此问题提供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但从保障量刑信息全面性的角度来看,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而司法实践的经验则表明,被害人通过适度的方式参与量刑裁决过程,可以提供一系列为公诉方和辩护方所无法提出的量刑信息,从而对法院量刑裁决的公正性具有保障作用。


  

  在没有专门量刑调查报告的情况下,由控辩各方提交量刑信息看来是不可回避的制度选择。只不过,无论是公诉方、辩护方还是被害方,都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都有着获得有利诉讼结局的愿望,也都在提供量刑信息时着重强调那些对本方有利的方面。法官要确保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同时避免量刑信息出现不真实、不可靠的问题,只有通过一种合理设计的量刑程序来达到这些目的。对于量刑程序改革的决策者来说,在强调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同时,还应高度重视量刑信息的全面调查问题。或许,由公诉方、辩护方和被害方通过庭外调查,尽可能全面地搜集量刑信息,并通过公开、透明的量刑程序,对全部量刑信息进行审查,辨别其真伪,确定其相关性,这可能是量刑信息调查的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及以下。
参见胡云腾:《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载《法制日报》,2009年6月18日。
参见李玉萍:《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参见李和仁、王渊:《量刑建议活动缺乏统一标准,专家探讨新形势下制度改革》,载《检察日报》,2009年9月2日。
对此问题的论证,参见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参见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及以下。
参见胡云腾:《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载《法制日报》,2009年6月18日。
参见李玉萍:《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参见李和仁、王渊:《量刑建议活动缺乏统一标准,专家探讨新形势下制度改革》,载《检察日报》,2009年9月2日。
对此问题的论证,参见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参见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及以下。
参见胡云腾:《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载《法制日报》,2009年6月18日。
参见李玉萍:《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参见李和仁、王渊:《量刑建议活动缺乏统一标准,专家探讨新形势下制度改革》,载《检察日报》,2009年9月2日。
对此问题的论证,参见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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