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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信息的调查(下篇)

  

  那么,在未来的量刑程序改革中,与被害人有关的量刑信息如何才能得到全面的调查呢?更进一步地说,未来的量刑程序应当如何确保被害方适度而有效的参与呢?


  

  在笔者看来,要确立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诉讼角色,必须考虑其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地位。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有权提出本方证据并对被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可以说,现行刑事审判程序具有“四方诉讼构造”的形态,赋予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似的诉讼地位。相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而言,被害人在法庭审判中居于辅助控诉者的角色;被害人既与被告人处于相互对立的立场,又不完全依附于公诉方,而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既然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具有如此重要的诉讼地位,那么,未来的量刑程序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也应为被害人确立与此相对应的诉讼角色。换言之,既然被害人有权参与整个法庭审判程序,那么,他们当然有权参与量刑裁决的制作过程。有些法官认为被害人“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具有强烈的报复欲望”,并以此为根据不同意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其实,这一问题在过去的审判程序中也是存在的。那么,按照这一逻辑,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审判中的参与也不具有正当性了。这显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判断。至于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会不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难以经得起验证的命题。在制度安排上,只要给予被害人在参与量刑程序方面的自由选择权,这一疑问也就迎刃而解了。被害人只要具有参与量刑程序的愿望,他们是不在乎什么“二次伤害”的;而假如被害人不愿意参与量刑听证过程,那么,法庭也可以将此视为被害人放弃参与量刑程序的机会,并通过其他替代方式来了解与其相关的量刑信息。例如,被害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量刑答辩,可以就量刑问题提供书面的量刑意见,还可以就相关量刑事实提供书面材料。


  

  一些学者还提出了将被害人的量刑意见纳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观点,并以此作为尊重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方式。应当说,这种观点也是不足取的。事实上,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保障被害人参与法庭审判的机会,恰恰是因为公诉人不可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意志,也不可能对被害人的权利作出妥当的保护。其实,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尽管也能部分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却很难对被害人作出“无微不至”的诉讼关怀。既然在定罪与量刑程序没有分离的情况下,我们都承认被害人独立参与庭审过程的正当性,那么,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被害人难道就没有参与的必要,而可以由公诉方完全代表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毕竟,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就是不可替代的,公诉方也不可能代表被害人提出这方面的诉讼请求。既然如此,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以及对量刑裁决提出相应的量刑意见,这也是公诉方所无法代替的。况且在不少案件下,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害人的量刑意见还会出现存有差异甚至重大分歧的情形。被害方对公诉方也表示出明显的不信任,而有着独立参与量刑程序的愿望。在此情况下,确保被害人独立参与量刑程序的机会,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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