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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信息的调查(下篇)

  

  五、被害人的诉讼角色


  

  被害人应否参与未来的量刑听证程序?对此问题,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界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一些法官担心,被害人目前的整体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较低,特别是被害人大多怀有报复情结,参与量刑可能会带来负面作用。况且,要被害人参与量刑也会增加其诉讼负担,在庭审过程中可能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法院最多保证其知情权和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就可以了。[2]但也有法官认为,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是对其诉讼主体地位的肯定,这种参与使得被害人有机会将其所受到的伤害宣泄出来,从而有助于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平复。同时,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有助于法官全面认识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从而维护刑罚适用的公正性,又可以帮助被告人悔过自新。[3]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尽管承认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重要性,但主张检察官应征求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并将此意见体现于量刑建议之中。[4]


  

  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曾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必要性进行过专门论证。[5]其实,与其他诉讼当事人一样,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也同时充当着双重诉讼角色:一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司法裁判的制作过程,通过发表意见和参与质证辩论,对法庭的裁判结果施加积极的影响;二是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使得一些新的量刑事实出现在法庭上,促使法庭的裁判建立在全面、可靠的事实基础上。在量刑程序改革中,被害人向法庭提出量刑意见的问题,属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所发挥的作用;被害人提供相关量刑信息的问题,则与被害人作为“证据之源”的角色有着密切的联系。


  

  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辩护方的“量刑意见”一样,被害人所发表的“量刑意见”也是其诉讼主张的集中体现。对于这种量刑意见,法官通常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特别是在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形下,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以及被害方对量刑问题所作的承诺,还可能成为法官对被告人作出从轻量刑的直接依据。但是,从获取全面、准确的量刑信息的角度来看,法官仅仅关注被害人的量刑意见还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一些法官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蒙受了程度不等的损失,不仅有着要求司法机关严惩犯罪者的意愿,而且也有着获得足额赔偿的愿望。这种类似民事原告诉讼请求的“量刑意见”,通常会受到被害人感性化、情绪化认识的影响,而具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对于这种量刑意见,法庭应当充分听取,并在制作量刑裁决时予以考虑。但是,公诉方会就量刑发表量刑建议,辩护方会发表量刑意见,法官经过量刑听证程序也会形成自己对量刑问题的判断,因此,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充其量只是法庭形成量刑裁决的考虑因素之一,而不可能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当然,考虑到辩护方主要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期望法庭尽量作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决,而公诉方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未必能完全体现被害方的意见,因此,被害方提出的量刑意见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其他各方所不能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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