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辩护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方提交的量刑证据,很难进行较为充分的防御准备,对公诉方量刑情节是否成立的问题也无法加以有效的审查核实。
在量刑程序改革试验中,有关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独立设置的问题一直引起较大的争议。但从最高法院确定的试点方案来看,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完全分离的设想最终受到了否定,一种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交错设置的制度安排得到了确立。但是,在辩护方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案件中,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都首先关注着公诉方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的问题,并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阅卷、调查、会见等各种庭审前的防御准备活动。而辩护方一旦选择了无罪辩护,尽管在法庭调查中可以参与针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在法庭辩论中也可以参与量刑问题的辩论,却由于没有机会就量刑辩护进行专门的防御准备,而失去了有效地影响法庭量刑裁决的机会。
英美的刑事审判明确分为定罪裁决与量刑听证这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断与法官主持量刑听证之间,有一个时间不等的程序间隔期。在这一间隔期内,缓刑官可以进行专门的量刑调查,并制作“量刑前报告”。法官收到报告后,还可以将其副本提交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令其有机会对该报告的可靠性和妥当性进行必要的抗辩准备。甚至就连控辩双方拟向法庭出示的量刑证据,法官也可以在量刑听证开始前展示给对方,使得双方都有事先知悉对方证据的机会。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律师的量刑辩护起到了保障作用。律师既可以事先了解缓刑官和公诉方准备提交的量刑证据,也可以针对量刑证据进行充分的防御准备。当然,辩护律师在这一时间间隔期内,也可以开展各种庭外调查活动,以便搜集有关的量刑证据。
中国的量刑程序与英美量刑听证制度当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但从保障量刑辩护的角度来看,中国的量刑程序改革显然是存在问题的,而且这一问题还没有另外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由于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交错进行的,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有罪与确定量刑之间,没有任何明显的时间间隔,法庭甚至就连临时休庭都做不到,这就基本剥夺了辩护方查阅、研读公诉方量刑证据的机会。结果,在交错进行的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中,辩护律师既无法对公诉方所提量刑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也难以对公诉方指出的量刑情节作出有力的反驳。那些坚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律师,在这种交错程序中会陷入一种“捉襟见肘”的窘境,面临着对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无法“两全其美”的痛苦选择。而一旦专注于无罪辩护并将这一立场坚持到底,辩护律师就不得不面对本方量刑信息极为欠缺、对公诉方量刑信息又难以反驳的局面。
当然,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律师放弃无罪辩护的案件中,量刑问题成为法庭审判的中心问题,辩护律师确实有机会对公诉方的量刑证据进行事先的防御准备。辩护律师可以在开庭前全面研读公诉方的案卷笔录,对起诉书所记载的量刑情节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也可以洞悉公诉方量刑建议的前提下,调查搜集各种为公诉方所忽略的酌定量刑情节。一般说来,在这些案件中,量刑程序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积极效果,那些困扰量刑辩护的难题也得到了部分缓解。而这也恰恰说明,在那些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确保律师查阅公诉方量刑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恰恰是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