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信息的调查(下篇)
陈瑞华
【摘要】确保量刑信息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是量刑程序改革所要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中国迄今没有引进“量刑前报告”的可能性,也难以将少年司法中的“社会调查报告”推广到“成年人案件”的量刑程序之中。在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中,一直存在着“重量刑结果、轻量刑信息”的问题,而律师在从事量刑辩护过程中也对量刑信息的搜集不予重视,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被害方对量刑程序的参与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量刑信息。为实现量刑裁决的公正性,为了使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法院有必要对量刑信息的调查确立更为合理的程序。
【关键词】量刑信息;量刑前报告;量刑建议;量刑意见;量刑程序
【全文】
四、量刑辩护的局限性
与中国法院长期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问题一样,辩护律师也普遍有着“重无罪辩护,轻量刑辩护”的倾向。在中国律师界,那种崇尚“无罪辩护”并视其为“刑事辩护最高境界”的观念,至今仍然为绝大多数律师所坚持着。尽管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诸如“证据辩护”、“程序辩护”等新的辩护形态越来越受到律师的青睐,但是,每当提及“实体辩护”问题,律师们的普遍反应就是“无罪辩护”,或者至多再加上“从重罪罪名改变为轻罪罪名的辩护”。后者其实也不过是“无罪辩护”的一个变种而已。[1]
由于不重视量刑辩护,律师界迄今还没有对这种辩护形态的规律作出系统的总结,法学界也没有提炼出较为成熟的理论。而又由于“无罪辩护”在90%以上的案件中并没有充分的空间,中国刑事审判的基本课题就是量刑的公正性问题,中国刑事辩护的基本使命也是提出旨在说服法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来看,提高量刑辩护的质量恰恰是辩护律师提升职业水准、维护社会公信力的关键之所在。但是,那些知名度较高的精英律师并不屑于从事量刑辩护工作,而大多数从事量刑辩护工作的律师,在辩护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方面都存在着有待改进的地方。尤其是那些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从事的几乎都是量刑辩护工作。他们当中不乏辩护能力较强、辩护效果较为理想的人士,但从总体上看,法律援助律师的量刑辩护是不尽如人意的,甚至有的辩护已经成为低水平辩护的标志。
在近期兴起的量刑程序改革中,量刑辩护的重要性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而由于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普遍存在着“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问题,现行诉讼制度难以为这种辩护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这种辩护的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证,量刑辩护反过来又大大制约着量刑程序改革的纵深发展。只要旁听观摩过若干件量刑程序改革的示范庭审过程,研究者就不难发现量刑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会真切地体会到有效的量刑辩护实为关乎量刑程序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