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启动的量刑程序改革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契机。本来,早在2000年前后,就有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探索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制度。2005年,最高检察院还发布了旨在规范量刑建议制度改革试点的规范性文件。[14]但是,由于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对量刑建议正当性的认识存在一些争议,这项改革一直没有得到全面的推行。直至2009年,最高法院在总结一些基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两份规范性文件,将量刑制度改革推向全国一百多所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配合最高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最高检察院发布一份推进量刑建议制度改革的文件,从而重新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这一改革。[15]
应当说,在诉讼理论层面上,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并没有实质性的障碍。原来出现的诸如“量刑建议是否分割了审判权”、“检察机关是否侵犯了司法独立”等方面的争论,几乎已经烟消云散了。检察机关内部原来对量刑建议正当性的质疑已经为量刑建议实施方式的争论所取代。而在量刑建议的推行模式方面,尽管各地检察机关对这一改革有各不相同的探索,但一些基本的共识正在逐渐形成。例如,在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上,越来越多的人士主张在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中实行“起诉书附带量刑建议”的做法,从而使法庭审判围绕着起诉书记载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展开;而在普通程序中,很多人都赞同提出专门的书面量刑建议书的做法,使其与起诉书一起,成为代表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的诉讼文书。[16]又如,在量刑建议的“求刑幅度”方面,面对那种“绝对确定的量刑幅度”、“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以及“概括式的量刑建议”三种模式并存的局面,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不宜一律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幅度,而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取“绝对确定的量刑幅度”与“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并用的做法,并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留下一定的余地。[17]再如,一些检察机关还提出了先听取被害人意见然后形成量刑建议的改革思路,使量刑建议能够体现被害人的意见。[18]再如,一些检察机关基于量刑建议没有明确标准的难题,开始探索量刑幅度的规范化,在为各类犯罪确定量刑基准的基础上,逐渐为各类量刑情节设定数量化的加刑和减刑幅度。[19]在这一点上,检察机关的改革探索几乎与法院的数量化量刑方法的改革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无论是从正当程序的立场还是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来看,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都是值得肯定的。[20]但是,笔者发现,检察机关在对量刑建议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更多地是从“裁判结果控制”的角度展开的,也就是强调量刑建议对于法院量刑裁决的实质影响,而对量刑信息是否全面和完整、量刑情节的采纳与舍弃有无不当等问题,则几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法院定罪过程中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一样,量刑程序中普遍存在着“重量刑结果、轻量刑信息调查过程”的问题。
对于量刑建议的积极意义,检察机关通常是从法院对该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来加以论证的。几乎所有从事这项改革的检察机关都强调指出,实施量刑建议制度以来,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高达80%甚至90%以上。[21]一些检察院甚至将量刑建议采纳率命名为“准确率”,将其作为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22]应当说,如此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与几乎超过99%的法院有罪判决率一样,显示出法院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高认同率,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追求“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不过,从诉讼制度运行的规律来看,检察机关的“高胜诉率”往往反映的是辩护方的“高败诉率”。既然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都得到了法院的首肯,那么,辩护方的量刑意见也就对法院的量刑裁决没有发挥太大的影响。不仅如此,考虑到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法院尚未对案件的量刑信息进行接触,控辩双方围绕着量刑事实所进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尚未展开,这种量刑建议在大多数案件中能够如此有力地左右法院的裁判结局,这从一个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裁决的强大制约作用。其实,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总是强调其加强“法律监督”的效果,而不是从行使诉权的角度来展开有关的改革试验。这就使得辩护方提出的“量刑意见”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难以具有同等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