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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信息的调查(上篇)

  

  在英美量刑程序中,“量刑前报告”对于法官的量刑裁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并不具有约束力。不过,由于该报告包含了较为丰富的量刑信息,且缓刑官作为法院专职的司法行政官员,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听从法官的命令,有的甚至曾经从事过律师职业,他们为准备该报告会进行较充分的社会调查,因此,法官一般会对该报告予以高度的重视,甚至直接作为作出量刑裁决的事实基础。尤其在美国的量刑程序中,量刑听证程序就是在诉讼各方查阅研读“量刑前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控辩双方也主要围绕着该报告所记载的量刑信息来展开量刑辩论。有时候,辩护方和被害人也会向法官提交一定的量刑证据,并促使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但相对于内容信息极为丰富的“量刑前报告”而言,这些量刑证据带有明显的“拾遗补漏”的作用,仅仅是量刑调查程序的必要补充。


  

  量刑报告既然为法官量刑提供了如此重要的量刑信息,那么,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断与法官举行量刑听证之间的这段时间里,缓刑官究竟做了哪些社会调查工作呢?他们向法官提供的量刑信息又是从哪里获取的呢?我们可以通过美国一个联邦地区法院(驻波士顿)首席缓刑官的经历,对此有一个直观的了解:[9]


  

  量刑前调查开始于对被告人的一次面谈,该面谈将包含被告人的背景、儿童时期的成长经历、教育状况、雇员情况、精神健康状况以及法院的记录(如果可能的话)。其后,缓刑官试图通过医疗记录、雇佣记录、社会服务部门的记录、学校记录以及特定情况下通过以前的缓刑官来核实这些情况。他们还可能会与被告人的家庭成员以及亲朋好友等接触,以便进一步核实这些信息的准确性。他们也可能会获取起诉书中包含的特定信息,比如一次抢劫案中的银行记录、实验室出具的关于毒品重量的报告等……


  

  为了准备一份“量刑前报告”,缓刑官一般需要工作数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围绕着被告人的家庭、教育、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工作经历、医疗病例、犯罪前科、吸毒经历、被逮捕的经历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在那些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缓刑官还会对被害人受伤害的情况、后果、影响等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并了解被害人希望法官科处的刑罚。该报告建立在缓刑官尽可能多的面谈、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如前所述,“量刑前报告”尽管也包含着相关的量刑指南和所建议的量刑结论,但其主体部分则是建立在大量调查基础上的量刑信息。由于不与公诉方和辩护律师进行接触,缓刑官的报告一般不会体现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倾向性意见,而带有很大程度的中立性。


  

  不难看出,英美“量刑前报告”制度在确保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缓刑官相对于控辩双方的独立地位,决定了“量刑前报告”不会受制于控辩双方的诉讼立场,其中立性和超然性可以得到保障;缓刑官作为司法调查官的职业素养和经验,保证了该报告足以给法官提供大量有用的事实信息;缓刑官作为法院司法行政官员的身份以及与法官的工作关系,又可以保证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其报告的真实性也容易得到法官的信任;缓刑官精致细密的调查工作,保证了与犯罪者、犯罪行为有关的量刑信息得到全面的搜集和记录。特别是那些体现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被告人再犯可能、社区(包括被害人)对犯罪以及犯罪者的态度等问题的事实信息,会体现在“量刑前报告”之中,并最终对法官量刑产生影响,使量刑不再仅仅变成法官的“专业性裁决过程”,而较为充分地体现社会的反应,反映社区和被害人的需求。


  

  由于英美“量刑前报告”制度在调查量刑信息方面具有如此明显的优势,中国一些地方法院在推进少年司法改革过程中,有意地将其予以引进和移植进来,从而确立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与成年人案件相比,少年案件在全面调查量刑信息方面具有更大的必要性。考虑到少年司法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宗旨,不将惩罚作为主要的诉讼目标,而注重少年犯罪者的回归社会和悔过自新,因此,法官需要获取必要的事实信息以判定少年犯罪者是否有再犯罪的可能,以便为确定刑罚提供事实依据;法官也需要了解犯罪者的犯罪原因以及社会经历,以便为未来的“延伸帮教”提供相应的矫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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