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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信息的调查(上篇)

  

  迄今为止,最高法院的改革试验对于量刑方法的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诸如量刑规范的确立、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量刑理由的说明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大都是围绕着规范“量刑信息对量刑结果的影响”而展开的。甚至就连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也被视为确保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而做的制度安排。但是,对于量刑信息的全面调查问题,这些改革试验则有意无意地予以忽略了。在目前的改革中,各地法院对普通案件没有组织任何形式的“社会调查”,无法获得包含丰富量刑信息的“社会调查报告”;公诉方所提出的量刑情节主要是“法定量刑情节”,且不超出案卷笔录所记载的信息范围;辩护方没有机会进行有效的量刑事实调查,无法向法庭提出新的量刑事实,特别是大量存在的“酌定量刑情节”,更是难以全面地出现在法庭上。没有新的量刑事实,法院所组织的量刑听证经常流于形式,为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所进行的改革努力也经常形同虚设。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量刑信息的调查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笔者将首先考察英美法中的“量刑前报告制度”,评价其对中国量刑制度改革的借鉴价值,然后对当前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作出反思,对于律师参与量刑辩护以及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效果进行必要的评估,然后,对量刑信息调查机制的缺陷及其消极后果作出总结。笔者所要提出并加以证明的假设是,只有建立适当的量刑信息调查制度,量刑制度改革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二、英美“量刑前报告”制度及其可借鉴性


  

  从保证量刑信息全面性的角度来看,英美法中的“量刑前报告”(Pre-sentence Report)制度对中国的量刑程序改革无疑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在中国的少年司法改革探索中,一些基层法院将这种制度嫁接过来,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近期有关量刑程序改革的讨论中,有研究者就认为,少年司法改革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探索,对于成年人案件的量刑程序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4]有人甚至认为,不确立这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刑事法官将无法获得较为充分的量刑信息,而量刑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充分将直接影响量刑程序改革的实际效果。[5]


  

  那么,英美“量刑前报告”制度能否为中国量刑程序改革所借鉴呢?更进一步地说,中国少年案件中普遍试行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于成年人案件的量刑程序改革有无参考价值呢?假如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我们究竟如何保证法院量刑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呢?


  

  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对于“量刑前报告”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制度安排。不过,通常情况下,量刑报告由设于法院内部的“缓刑官”(Probation Officer)在陪审团作出定罪裁断后通过调查加以制作。对于那些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并不要求制作这种书面报告,而允许缓刑官以口头方式向法官提供相关的量刑信息。“量刑前报告”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犯罪事实、先前犯罪记录、被告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记录、被告人的社会经历、可适用的法庭规则、缓刑官的结论和量刑建议,等等。[6]“量刑前报告”被提交给法官之后,法官会将这一报告的副本向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展示,控辩双方在充分阅读和研究该份报告的基础上,参与法官组织的“量刑听证”(Sentence Hearing)程序。在量刑听证过程中,法官不再宣读该份报告,各方也只是围绕着该份报告的争议点进行陈述和辩论。当然,在量刑听证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都有机会提出新的证据,甚至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以便说服法官采纳某一新的量刑事实。一些法官甚至允许被害人出席这种量刑听证程序,向法庭陈述犯罪给自己带来的各种影响,并就量刑发表自己的意见。[7]


  

  相对于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而言,英国的量刑程序要复杂一些,并具有较为完整的诉讼构造。比如,英国的量刑听证程序较为重视对犯罪事实争议问题的审查,以保证量刑与有罪裁决保持一致;英国量刑程序允许控方当庭提出有关犯罪者品行和前科的证据,甚至要求提供这些品格证据的警察出庭作证,接受辩方的交叉询问;“量刑前报告”的调查安排在控方举证与辩方举证之间的程序中进行的;在“量刑前报告”调查完毕后,辩方就量刑发表意见,并提交本方的证据,甚至通知本方证人出庭,对其进行交叉询问。不过,在“量刑前报告”的制作和量刑信息的调查上,两个国家却采取了一些相似的做法。例如,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前报告由缓刑官负责制作,少年被告人的案件则由社会工作者单独或者会同缓刑官一起制作。又如,英国的“量刑前报告”一般包括以下部分:“前言”,即有关犯罪人的基本信息;“介绍”,就是报告所依据的信息来源的总结;“与犯罪者有关的信息”,也就是犯罪者的个人和社会背景;“再犯可能的分析”,亦即犯罪者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之分析;“结论”,也就是量刑建议。[8]由于“量刑前报告”对于法官的量刑裁决具有重要的影响,法官会将这份报告连同其他可能提交的报告(如“生理与心理检查报告”等)的副本一并交由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给予其查阅研读和进行防御准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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