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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物权法》第116条属于孳息归属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63条仅是针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前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相对而言,《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就制定的时间而言,《合同法》制定和颁布在前,《物权法》制定和颁布在后,二者又构成新法和旧法的关系。因此总的来说,《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属于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关系,无法简单适用《立法法》第83条。根据《立法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合同法》第163条是否仍有适用的空间,还取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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