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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徽县“血铅超标”事件审视我国环境权制度的缺失及建立

从徽县“血铅超标”事件审视我国环境权制度的缺失及建立


Examine on the Deficiencies of our Environment Right System and the Establishment from ''the Incident of Blood Lead Exceeding '' in Huixian County


柴晓宇


【摘要】  徽县“血铅超标”事件是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透过该事件,反应出我国相关环境法律制度的缺失,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环境权制度的缺失。从环境法角度剖析该事件,并就环境权的法理基础及内涵进行深度厘清,进而构建我国环境权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血铅超标”事件;环境权
【全文】
  2006年3月至8月,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新寺村、牟坝村、刘沟村共查出368人血铅超标。调查表明,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是此次污染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该公司自1996年投产以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沿用国家明文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未经许可擅自扩大生产规模,长期不按规定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污,最终导致了这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1目前,与该事件有关的20名责任人分别受到了处理。徽县“血铅超标”事件的发生,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反映出我国环境权制度的缺失,相关问题值得我们从法律视角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徽县血铅超标事件中的相关环境法律问题分析
  
  (一)事件反映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据调查,在徽县“血铅超标”事件中,作为污染源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是一家从事有色金属铅初级冶炼、生产工艺落后的重度污染企业,当初在选址、建造和污染治理设计方面均有不足,其所采用的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烧结锅炼铅工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甘肃环境保护研究所仍然为其做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原陇南地区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进行了批复。该公司自1996年建成投产以来,环保设施一直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长期存在超标排污的问题。2003年企业扩建时,也未办理环评手续。这个在环保方面先天不足的企业,顺利地在当地生存了10年,还先后顺利地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OHSMS18000认证。
  
  透过这些表象,折射出当地环保部门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方面的严重不足:
  
  1.事件反映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13条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反思该事件中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从项目选址、建造、批准、投产、认证等各个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该企业而言形同虚设,从而未能在源头上解决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企业的污染控制问题。
  
  2.事件反映出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未能得到严格落实。我国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全面规定,在第27条中规定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要求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在徽县“血铅超标”事件中,作为污染源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不仅在2003年企业扩建时未办理评价手续,可见,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使本来存在的污染扩大化,最终酿成数百人血铅超标的严重环境事件,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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