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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法律控制

  
  该法所称“危险废物”指的是“由于其数量、浓度或物理的、化学的或传播特性,可引起或极大地促进死亡数的上升和严重的不可治愈疾病的增长或使更多疾病成为不可治愈疾病,或如不适当地处理、储存、运输、处置或管理,则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实际地域或可能构成危险的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的组合”。此外,联邦环保局《危险废物识别条例》还规定凡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易反应性和未通过吸收程序毒性检测的固体废物皆为危险废物。联邦环保局在其《危险废物识别条件)中排除了九类物质为危险废物。[17]
  
  2.《巴塞尔公约》和东盟有关电子废物的规制的新发展
  
  “电子废弃物”(E-waste 或 Waste from Electronics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又称为“电子垃圾”,电子电气产品在达到使用寿命后就报废成为了电子废物。 电子废物主要包括各种废旧电脑、电子通讯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等废旧家电,以及被淘汰的精密电子仪器仪表等。
  现在,电子废物已经成为困扰全球的大问题。在国外,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电子产品十分普及,加之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电子废物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全世界都面临着电子废物带来的压力。而这些电子废物主要产生于发达国家。为解决电子废物污染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和企业把电子废物转运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在《巴塞尔公约》中,将使用后的废弃的计算机、电子设备及其废弃物规定为“危险废物”。在这些废物中含有大量《巴塞尔公约》禁止越境转移的有毒有害物质。2002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巴塞尔公约》第六次缔约国大会,会上专门针对电子废物召开了“电子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部长级圆桌会议”我国在会上主要提出了三点看法:1.防止电子废物的越境转移,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的能力,是巴塞尔公约面临的挑战,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2.巴塞尔公约秘书处的指导下,北京区域中心组织了电子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研讨会,共同探讨对电子废物越境转移进行控制和进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途径,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3.巴塞尔公约的框架下,就电子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加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
  
  针对《巴塞尔公约》的规定,东盟环境战略行动计划中的相关支撑行动中有三项就直接牵涉到电子废物越境转移的控制:第一,支持把环境和发展问题纳入区域框架的决策过程;第二,加强对有毒化学药品和有害垃圾的管理,严格控制有害垃圾的流入。第三,是建立促进环境无害化技术转移的体制。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国家根据以上政策,加强相互间的合作,形成区域性的保护力量,共同抵制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废物越境转移现象,从而控制本地区的电子废物越境转移,保护东盟各国的环境利益。[18]
  
  我国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附则中对固体废物定义为: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这个界定比较狭窄。而且,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37条规定对电子垃圾的处置尽管有所涉及三规定,但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可供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少而又少。
  
  (二)配套法律制度非常欠缺,缺乏固体废物标准体系
  
  美国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早,建立了比较严格、科学的法律体系。1939年美国的联邦卫生教育福利部就制定了土地填筑物规则。美国除国会立法外,仅联邦环境保护局就制定了上百个关于固休废物、危险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回收利用的规定、规划和指南等。形成了一个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法规体系。此外,美国在进行专门性废物管理立法时,还注意与其他法律、法令的协调。如美国的《固体废物处置法》中专门规定了该法的适用与其他法规的协调一体化问题,规定了该法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安全饮用水法》、《海洋保护、研究、禁猎法》、《原子能法》、《洁净空气法》、《灭虫剂、灭菌剂、灭鼠剂法》等法的关系,便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执法与司法。
  
  整体而言,美国控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种:1.危险废物的识别制度,也就是《固体废物处置法》要求联邦环保局编制“危险废物名录”。2.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报告制度。3.对危险废物产生者的管理制度。根据《固体废物处置法》的规定,联邦环保局于1980年2月颁布了《危险废物产生者条例》该条例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废物产生者的定义,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者的义务。4.对危险废物运输者的管理制度。联邦环保局于1980年2月颁布了《危险废物运输者条例》。5.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储存、处置者的管理制度。联邦环保局根据《固体废物处置法》的授权,于1980年2月颁布《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营运人条例》。6.监测、检查和联邦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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