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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到二审通过:代表执行职务有所“松绑”

  
  这样一来,闭会期间乡级人大代表不仅仅是“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还明确细化规定“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依法可形式多样。

  
  进一步收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权,有助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草案一审稿增加许可审查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依法保障代表的人身豁免权;同时也简化许可程序,增加规定:“有关机关根据本条规定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二审通过还是删除了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的“许可”权规定,“许可”权仍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不是权力机关,赋予其法定“许可”权不符合法理。简化许可程序,也不利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严肃性。

  
  进一步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二审通过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乔晓阳在报告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也说,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

  
  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代表或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是被基层人大代表工作实践证明的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报告履职情况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人大代表“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的有效方式。

  
  增加代表述职的相应条款,应该说是对基层人大工作实践中包括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在内的报告代表履职情况的肯定,是基层人大实践成果的结晶;有助于强化对代表的监督,激发和调动人大代表履职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人大工作创新,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进一步调整规定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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