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通过进行补充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可以有效消除代表们的担忧: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一般情况下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然而闭会期间代表自身履职行权可以采取其它法定形式,如法律规定的持证视察、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当然也还可以探索采取其它有利于代表履职行权的有效方式。
在此笔者认为,像杨剑昌的人大代表接访室工作没有必要“关门大吉”,只要有利于“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只要有利于代表履职行权应该都行、都合法。“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只不过是一审草案的解释说明而已,不是法律条文的规定,杨代表担心“违法”是多余的。
进一步增加规定“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草案一审稿只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二审通过再增加对代表参与的视察、专题调研意见和建议的反馈规定,有助于增强有关机关、组织的责任意识,有助于代表意见和建议的落实,也更加有助于激发和调动代表履职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进一步扩充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草案一审稿仅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二审通过扩充为“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这样一来,代表参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范围依法可以无限扩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会更加丰富多彩。
进一步细化规定乡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
原代表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二审通过细化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