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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到二审通过:代表执行职务有所“松绑”

从一审到二审通过:代表执行职务有所“松绑”


滕修福


【全文】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18年后首次对代表法进行修正。本次代表法修正,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然而之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一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反对声、质疑声不断。尤其是: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立法否定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探讨;增加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进一步解释说明“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代表法修正案一审稿网上征求意见,有专家学者认为,代表法修改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理应有利于激发和调动代表履职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不是立法限制代表的主观能动性;像代表专职化、代表设立个人工作室的有益探索,没有必要立法限制。

  
  代表法修正案二审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吸纳了部分专家学者和人大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规范,通过的二审决定对代表执行职务有所“松绑”。

  
  进一步调整表述代表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的权利。

  
  草案一审稿规定的代表权利第(六)项为“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二审通过修改为“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从“享有”到“获得”的一词之变,再增加“所需”与“信息”二词,代表执行职务不仅仅是享有各项保障,而且由被动转为主动,代表执行职务有获得所需的各项保障权利和所需的信息权利,让代表的知情知政权进一步拓宽,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进一步补充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有人对增加条款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有所担忧:这样一来,是否还能否允许代表单独开展活动?是否法定的代表持证视察也要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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