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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优势

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优势


Legal Function Superior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nomy Society


陈德敏;董正爱


【摘要】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和国家安全,对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行制度创新,逐步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以法治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是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这就需要对法律功能优势进行解析,阐释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充分认识我国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法律功能优势在实现过程中的不足与缺失,进而加以健全,以法治现代化推进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法律功能;功能优势
【全文】
  一、引言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已经被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节约型社会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废弃物资源,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追求更少资源消耗、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尽可能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必然与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有所冲突,甚至产生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激烈的矛盾冲突之下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用法律进行规制并保障节约型社会的有序建设和发展。在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导下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并运用一系列法律促进机制,发挥法律功能优势,从法律上保障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功能优势解析
  
  解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需要在分析功能概念的基础上阐释法律功能的涵义。同时,有必要对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发挥功能优势的法律促进机制加以阐释,进一步明晰在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中发挥功能优势的具体法律以及法律功能优势的内容。首先,深入理解法律功能的涵义有助于对法律功能优势的总体把握。
  
  (一)法律功能的涵义认识
  
  功能有多种涵义,牛津英语大辞典将功能(function)解释为发挥的作用或履行的职责。法律功能中的功能之意来源于社会学中的功能,因二者具有相通之处且许多西方社会学家的思想都不同程度的蕴涵法律功能的理论。社会学对功能的研究非常深入,在积极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功能主义社会学说。功能主义论者认为一个社会系统有一种功能上的统一,整个系统的各个部分都得以一定程度的内在一致性而共同发挥作用。在社会学家眼中,功能不是事实产生的原因,而仅仅是事实得以存在的依据,社会事实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他们具有功能[1]。功能就是指社会制度对社会需求的贡献。它含有目的性,这种目的涵盖了一定的意志因素和对客观环境的反映,当功能造成的客观后果与这种目的相一致时,它就使得一事物能够满足某种需要,这种特性就是功能存在的基础,也是使不同的功能体现不同特质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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