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以独立车库抵债的法律思考
柳海峰
【摘要】法院民事执行中一定要注意独立车库的以物抵债问题,因为很可能无法在房管部门顺利过户。
【全文】
以物抵债作为民事执行方式,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的比较系统,具体是指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这种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方式在执行中通常称作以物抵债,是债务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权的处分权能的代位、依职权转让。但是在《
物权法》出台以后,以独立车库抵债的过户过程中,如果受让人不是小区业主,房管部门往往会以《
物权法》第
七十四条为依据,拒绝协助办理车库过户手续。
《
物权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问题是,以物抵债的车库在构造上是独立的结构,并且具有独立的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这样也不能过户?笔者不面对此存有疑问。
细究《
物权法》第
七十四条的立法初衷,从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小区物业便利化角度考虑,这种规定能避免业主在处分个人车库时不轻易考虑到的小区公共生活便利问题,这样立法也不能说是瑕疵。由此却引发执行角度对独立车库归属及过户问题的思考,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独立车库属于在小区内购房的某一个业主,必须和该业主对应的房屋一起转让;二、独立车库应属于在小区内购房的某一个业主,但是可以在小区业主之间自由交易;三、独立车库属于在小区内购房的某一个具体业主,该业主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四、独立车库可以自由交易。上述四种观点以下逐一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