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品格证据的探索适用
毛晶晶;徐庆兵
【摘要】品格证据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被广泛应用,我国没有具体运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领域探索品格证据的适用,我觉得颇有成效。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适用;意义;完善
【全文】
或许品格证据在大多数人的概念里还是一个新的名词,人们对其认识尚处于粗浅状态,更不用说运用了。我们知道,品格证据不仅涉及证据的相关性,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还涉及证人的交叉询问规则以及在特殊案件中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等问题,尽管复杂且实践难度较大,确具较高的研究价值。其已经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且成效不错。
那么什么是品格证据呢?它到底有否实践意义呢?面对其证明缺陷,又该怎样完善呢?
首先,让我们了解其概念:
在我国,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品格证据,指能够反映涉案未成年人品行、能力、性格等方面情况的证据,亦即引人注目的专属于某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总和。
各国证据法未将品格证据视为新的证据种类而是规定了其特殊的适用规则。同样,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探索适用的品格证据也不属于新的证据种类。其证据形式分散在我国法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
来看看我国关于品格证据规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应当依照
刑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因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三十八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五条、第
四十四条都对品格证据有所涉及。我们看到,这些规定都具有间接性和非明确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我国的品格证据适用目前还处于萌芽或者说青涩发展的阶段。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还不能算得上是应用品格证据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