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解决房地产优先权的竞合问题,应当结合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利益衡量,而利益衡量的最大标准是促进不动产的效益的最大发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笔者认为不应当对承租人的先买权与共有人的先买权的竞合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而是应当结合交易中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判。
【作者简介】
毛晶晶、张兆纲,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梁慧星:《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15页。
王利明:《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71页。
谢哲胜:《大陆物权法制的立法建议》,载人大法学会主编《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49页。
谢哲胜:《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之研究》, 本文参见
http://www.civillaw.com.cn。
苏永钦:《从效率观点看几个共有关系的争议》,本文参见
http://www.civillaw.com.cn。
杨芳:《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5年3月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2]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王利明主编:《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年版
[6]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