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政府是化解官民矛盾的开始
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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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一个主政官员已经劣迹斑斑,地方民众却只能噤若寒蝉,这是何等的政治景象?又哪里谈得上社会和政府的信任呢?重建社会和政府的信任,就从公民能够敢于批评政府开始,就从还那些因所谓诽谤政府而身背案底的人的清白开始。
据新华网8月7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同时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
从“彭水诗案”开始,近几年来因批评政府工作和政府官员而被以诽谤罪名加以拘留或批捕的民众及记者的案例不胜枚举。2009年更发生了两起轰动全国的跨省追捕事件。
“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诽谤案”、“西丰诽谤案”、“高唐网案”、“儋州歌案”、“五河短信案”、“王帅诽谤政府案”、“吴保全案”、“张国庆案”、“陈永刚案”……这类“因言获罪”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行政拘留但在各方面关注下被平反,并给予补偿的,一类是最终被判刑的。从结果看,纯粹批评地方政府工作的,容易获得第一种结果;而同时又涉及对于官员的批评(表现为过激的言语,甚至是举报)的,则容易导致第二种结果。
自从2007年中共党代会报告中首次出现“表达权”,2009年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把表达权载入行动计划,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政法机关也终于开始法治化行动。肩负法律监督重责的检察机关开始制约有些公安机关沦为政府尤其是某些官员压制公民批评的工具的倾向。
公权力的变异
实际上,批评政府工作和批评官员两者总是很难区分的。而公民在批评的时候出现的不理智、鲁莽,以及对于官员的过激指责,也是难以避免的。从被及时纠正的案例看,第一,对于政府工作的批评不能要求公民个人负有完全正确的责任,并且,即使客观上给一些部门的工作带来被动,也不能构成对公民采取刑事措施的理由。第二,正如最高检的规定所说,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因为,在几乎所有这些案例中,对于政府官员的所谓诽谤,都是起源于公民对于政府工作的不满。